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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抢劫罪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2010年1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智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阿龙及另两名男子(均在逃)窜至郴州市X路X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杨刚在乐巢酒吧旁边的公交车站台等车,被告人罗某某上前故意绊了被害人杨某一下,要被害人杨某到郴州市北湖公园找一个有水的地方洗鞋,阿龙等三人也围了上来,被害人杨某被迫跟着被告人罗某某等四人来到郴州市北湖公园水榭拱桥处。接着,被告人罗某某强迫被害人杨某蹲下来,并要被害人杨某拿几百元钱出来,被害人杨某称没有钱,被告人罗某某以及阿龙等人便对被害人杨某拳打脚踢,被害人杨某大喊救命,阿龙立即掐住被害人杨某的脖子,被告人罗某某则动手搜身,从被害人杨某裤子口袋里搜出一个钱包,并将钱包里的600元钱拿出来,把钱包还给被害人杨某,然后准备与阿龙等人一起逃走。被害人杨某不甘心自己的钱被抢走,追上去紧紧抓住被告人罗某某不松手,同时高喊救命。被告人罗某某见无法脱身,只得退还500元钱给被害人杨某,杨某还是不肯松手,被告人罗某某不得不将另100元钱也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此时,途经北湖公园的郴州市X路派出所民警赵久生听群众报告说北湖公园里有人喊救命,立即向发出呼救声的地方赶来,在被害人杨某的指认下,赵久生与群众曹小海合力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杨某的陈述、抓获经过、证人的证言、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提取笔录及门诊病历、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罗某某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2年7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确定之日起3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田海斌

审判员杨宗文

人民陪审员王阳篪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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