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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攸县支行与被告侯某、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攸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某,行长。

被告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攸县公安局丫江桥派出所干警,住(略)。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攸县第二人民医院护士,住(略)。

本案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攸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铁建

二Ο一Ο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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