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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昌刑初字第754号,夏某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昌刑初字第75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22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于2007年7月6日凌晨3时许,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镇的北京原田圣星电器有限公司南车间内,趁无人之机,将废红铜26公斤窃走。经鉴定被盗废红铜价值人民币1300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仇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北京市昌平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故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夏某的认罪、悔罪态度,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废红铜二十六公斤发还给被害人。自行车一辆、编织袋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双玉娥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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