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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3月1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樊冰冰(另案处理)在长葛市X镇X村X组杨某某家中,盗窃电动车一辆(价值1465元),后冯阳阳(另案处理)伙同樊冰冰将该车销赃。后冯阳阳向杨某某索要700元,后冯阳阳将电动车退还给杨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冯XX、李XX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某某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0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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