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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朝刑初字第02273号,穆太力普•玉麦尔、凡某某抢劫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227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太力普•玉麦尔,化名卡某力•肉孜,男,X年X月X日出生,柯尔克孜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小学文化,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X乡农民,住该乡X路X组X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1月被释放;因盗窃于2006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开封市,小学文化,系河南省开封市蔚氏县X乡东凡某农民,住(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1月被释放;现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太力普•玉麦尔、凡某某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太力普•玉麦尔、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太力普•玉麦尔于2007年3月23日15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农光里小区门口处,趁人不备,准备盗窃吴某某(女,33岁,内蒙古自治区人)挎包外侧兜内的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时被吴某某发现,被告人穆太力普•玉麦尔、凡某某对吴某某及吴某丈夫李某(男,34岁,陕西省人)进行殴打,致吴:左前臂外伤,皮下淤血;致李:颈部、右小腿外伤,皮下淤血。被告人凡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穆太力普•玉麦尔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穆太力普•玉麦尔、凡某某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均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穆太力普•玉麦尔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凡某某称自己事先并不知道穆太力普•玉麦尔实施盗窃,只是见到有人打穆太力普•玉麦尔才帮忙打的,故其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穆太力普•玉麦尔于2007年3月23日15时许,在本区农光里小区门口处,趁人不备,盗窃吴某某(女,23岁,内蒙古自治区人)挎包外侧兜内的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时被吴某现后,被告人穆太力普•玉麦尔、凡某某对吴某吴某丈夫李某(男,34岁,陕西省人)进行殴打,致吴“左前臂外伤,皮下淤血”;致李“颈部、右小腿外伤,皮下淤血”,被告人凡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穆太力普•玉麦尔后被抓获。

该项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

1、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陈述及辨认记录均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吴某某感觉有人摸自己的挎包,回头一看有名男子正用手掏包里的手机,吴某某问干什么呢,吴某某的丈夫李某回头也看见了,李某也问干什么呢,又来了2名男子上来就动手打李某,其中一高个子的男子揪住李某某头发,和另一名男子对李某拳打脚踢,后吴某某、李某被打进旁边一家洗衣店里就打电话报警了。高个子的男子一直在外面守着,警察来了把高个子的男子抓住了。被害人辨认出被告人穆太力普•玉麦尔就是偷手机的人并对李某拳打脚踢;辨认出被告人凡某某就是揪李某头发并用拳头打李某某人。

2、证人耿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记录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

耿某某看见有一男一女的常客在店门口和3名男子在吵架,耿某某就忙自己手里的活,后那一男一女就进店了。外面有名高个男子等着,一会儿警察来了,把高个男子和一男一女带走了。耿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凡某某就是那高个男子。

3、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移动电话的价值人民币元1200元。

4、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吴某某“左前臂外伤皮下淤血”;李某“左面部、右小腿外伤,皮下淤血”。

5、“110”接处警记录证实,李某、吴某芬报警称抓住2名小偷;被告人凡某某使用穆太力普•玉麦尔的手机报警称被打。

6、出示的照片经二被告人辨认系作案现场及2名被害人;被告人穆太力普•玉麦尔辨认出被害人的挎包及手机。

7、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穆太力普•玉麦尔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1月被释放;因盗窃于2006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1月被释放

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李某、吴某芬报警称抓住2名小偷;被告人凡某某也报警慌称被打,民警赶赴现场将双方带回派出所里审查,后穆太力普•玉麦尔自行到派出所称自己被打,民警经过审查认为穆太力普•玉麦尔、凡某某有作案嫌疑将二人抓获。

9、被告人凡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穆太力普•玉麦尔将事主的挎包一侧的的拉链打开要拿东西时被事主发现了,事主和其男友说穆太力普•玉麦尔是小偷,就打穆太力普•玉麦尔,凡某某和“小李某”就上前帮忙打事主的男友,拳打脚踢,事主的男友用砖头把穆太力普•玉麦尔的头部打流血了,事主和其男友就跑进小店里躲着。凡某某用穆太力普•玉麦尔的手机打电话报警讲朋友被打了,穆太力普•玉麦尔让凡某某看着事主和男友自己走了,后警察来了把凡某某和事主带到派出所。穆太力普•玉麦尔和凡某某是在前罪服刑时认识的,所以也不用多说,穆太力普•玉麦尔去偷,凡某某就在旁边望风打掩护。

10、被告人穆太力普•玉麦尔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太力普•玉麦尔、凡某某无视国法,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二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太力普•玉麦尔、凡某某犯有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凡某某称自己事先并不知道穆太力普•玉麦尔实施盗窃,只是见到有人打穆太力普•玉麦尔才帮忙打的,自己没有抢劫的辩解,经查,穆太力普•玉麦尔与凡某某对盗窃之事已心照不宣,穆太力普•玉麦尔与事主发生争执是因盗窃被发觉所致,凡某某应当是明知的,对此凡某某亦曾供述,二被告人为抗拒事主的抓捕而实施暴力应定抢劫罪,故凡某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穆太力普•玉麦尔、凡某某系抢劫未遂,故依法对二被告人分别予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对二被告人分别予以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穆太力普•玉麦尔、凡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穆太力普•玉麦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3日起至2009年3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3日起至2009年3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孙小娟

人民陪审员梁茜

人民陪审员郝郁廓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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