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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拐卖儿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文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3月份,被告人乔某某伙同赵××(已判)开车前往四川省巴中市购买一个三个月大的男婴,带至台前,经赵××(已判)介绍以一万三千元的价格卖给赵××。后该男婴因病死亡。乔某某从中获利300元。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证人赵××、赵××、赵××等人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其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份,被告人乔某某伙同赵××(已判)二人驾驶赵××的面包车前往四川省巴中市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一三个月大的男婴,将男婴带回台前后,经赵××(已判)介绍以一万三千元的价格卖给赵××,乔某某从中获利300元,后该男婴因病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乔某某的供述:我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2004年3、4月份,赵××找到我,让我帮忙去四川开趟车,我答应了,当天我们就开车去四川巴中市,因赵××的岳父是四川人。我们到四川后的第三天就回台前了,赵××的大哥,还有一个女的抱着个小孩(三、四个月大)我问赵××咋回事,赵××说买个小孩回台前卖掉,很值钱,我意识到是犯罪,赵××不让我说,并许诺给我500元钱,回到台前县后大约一个星期,赵继秋给我300元钱,至今还差200元还没给我。

2、证人赵××的证言:2004年3月份左右,我大舅哥董×给我打电话说在四川联系到一个男婴,问我买不买,我说买,于是我找到乔某某叫他跟我合伙做,他同意买小孩的本钱由他出,后我和乔某某驾驶我的豫J-x号面包车到四川巴中的阴灵山,当时有董×、杨××,那个不认识的男人就将男婴交给我们,我们又让董×和一个刘姓女人随我们一路到河南运送小孩,事后给了董×500元的好处费,给了刘姓女人1000元好处费,这个男婴抱回台前后由我叔叔赵××介绍以一万二千五百元的价格卖出,卖给谁我不知道,除本钱外,我分得1300元,乔某某分得1550元。

3、证人杨××的证言:2004年2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的一天,仕键找到我,让我给他介绍一个一个多月大的男婴,并许诺事成后给我好处费,没隔几天,我在阴灵山联系到一个男婴,我和董×,还有一个专门抱小孩的刘××我们三人到回凤亭,等董×联系的买方赵××。赵××就和一个驾驶员开着面包车到了阴灵山,通过和卖主梁××讲价,最后以6000元的价格买了一个男婴,董×和刘××又跟着赵××到河南送小孩,过后,我听赵××讲他给董×、刘××抱小孩好处费1000元。

4、证人赵××的证言:2004年3月份赵××和“小臭”到四川巴中市买了一个二个月大的男婴,四川巴中的董×和一个女的跟着赵××和“小臭”一路将小孩运回台前县,我从中介绍将小孩卖给赵××,卖了x元,我从中扣去500元的介绍费。

5、证人赵××的证言:2004年3月份,我从清水河乡X村一个男的手中花x元的价格买了一个男婴,后来这个男婴得病死了。

6、证人邱××的证言:我和赵××是邻居,2004年春天,赵××买了一个男孩,后来小孩得病死了,是我帮忙把小孩埋了。

7、(2005)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赵××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8、户籍证明:被告人乔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儿童,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其系从犯,经查,被告人乔某某与同案犯赵××所起作用不分主次,作用相当,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继红

审判员周广华

助理审判员徐艳艳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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