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王斌、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9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博爱县X镇X路X路XX的“瑜明酒市”付款x元,购买路XX软中华卷烟48条(560元/条)、软经典红塔山牌卷烟500条(63元/条)准备运回郑州其“名优烟酒”店内销售,当张某某驾车拉运购买的卷烟行至武陟县X路段时,被武陟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武陟县烟草专卖局于2009年11月27日对张某某无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路XX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移送物品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张某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焦作市烟草公司武陟县分公司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民警杨民和朱国明出具的抓获证明、武陟县烟草专卖局对张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违法购买、经营卷烟价值5万余元,扰乱了烟草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黄某明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莉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