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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彭某、刘某某开设赌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2010年3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4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2010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2010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刘某某、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刘某某、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3月,被告人彭某、刘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X乡X村夏家组开设赌场,期间多次聚众赌博。2010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彭某、刘某某、罗某某组织张文远、李某甲、张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宋某某等人在其开设的赌场采取“扳砣子”形式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抓获参赌人员11人,缴获赌资x多元。经查明,被告人彭某、刘某某开设赌场各渔利x多元,被告人罗某某渔利4000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4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该院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彭某等人的供述、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身份证明等书证,认为被告人彭某、刘某某、罗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刘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某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惩处。

被告人彭某、刘某某、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3月,被告人彭某、刘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X乡X村夏家组开设赌场,期间多次聚众赌博。2010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彭某、刘某某、罗某某组织张文远、李某甲、张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宋某某等人在其开设的赌场采取“扳砣子”形式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抓获参赌人员11人,缴获赌资x多元。经查明,被告人彭某、刘某某开设赌场各渔利x多元,被告人罗某某渔利4000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4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地点等相关情况;2、证人黄某艳、李某乙、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赌博地点及相关案件事实情况;3、辨认笔录,证实辨认被告人的情况;4、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收缴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案件的相关情况;5、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治安大队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6、被告人彭某、刘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均能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刘某某、罗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某起次要主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彭某、刘某某、罗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某军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

附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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