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拐卖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腊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与姬奇波(已判决)结婚后,不愿当姬奇波与前妻所生儿子姬××的后妈,要求姬奇波给自己一个“合理的交待”,并回到娘家居住。2009年2月26日左右,姬奇波将儿子姬××从老家抱到安阳后,经赵某某联系以8000元钱卖给××县×××乡××村的赵××为子。2009年9月22日,公安干警将姬××解救。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辩解其只是不想当后妈,因为结婚时姬奇波给其说孩子由孩子的母亲抚养,结婚后过年回家才知道孩子在他父母那里,所以二人因为孩子生气其回了娘家。其没有让姬奇波出卖孩子,是姬奇波自己将姬××偷从他父母那里抱出来的,其出卖孩子未成功时才让其帮忙给谢××说的。

辩护人认为孩子送养是有背景的,8000元明显属于营养费和感谢费性质,其二人没有获利的目的,其行为应属于没有获利的民间非法送养行为,且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经审理查明,2008年腊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与姬奇波(已判决)结婚后,不愿当姬奇波与前妻所生儿子姬××的后妈,要求姬奇波给其一个“合理的交待“,并生气回到娘家居住。2009年2月27日,姬奇波便从老家父母处偷将儿子姬××抱到安阳住处,后让朋友谢××联系买主,谢××说买主嫌小孩年龄大没有答应,姬奇波便让其爱人赵某某给谢××(赵某某和谢××爱人关系不错)说帮忙找个买主,后谢××联系到其姑父赵××想抚养男孩,便以8000元钱卖给××县×××乡××村的赵××为子。2009年9月22日,公安干警将姬××解救。

上述事实有同案犯姬奇波供述其将孩子抱出来后,让谢××帮忙联系买主,谢××说买主嫌孩子大不要,其又让赵某某给谢××说,后谢××才帮忙找了一个买主。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姬奇波的供述相互印证。本案又有谢××的供述、证人姬一×、王一×、赵××、李××、王二×等人证言,抚养协议书,被拐儿童姬××照片,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解救证明,领回被拐儿童证明、安阳县妇幼保健院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证,安阳市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同案犯姬奇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出卖儿童,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起了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赵某某在哺乳期,被害人也被解救,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闫玉红

代理审判员周娜

人民陪审员李艳敏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孟亚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