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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份,被告人贾某某在××镇×××村经营一废品收购站。在2005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明知张林杰、赵建俊(另案处理)等人多次所出卖的电缆铜线、成品铁、铝线等物为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共计价值6604.61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是犯罪非法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确系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0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福拴

代理审判员靳庆霞

人民陪审员黄某伟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孟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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