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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刑初字第93号,陈某甲、程某某、郑某某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24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湖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4年12月因扒窃被行政拘留15天;2005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6年3月因扒窃被武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乙,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某,男,20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湖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9日被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4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36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乙,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7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采用撬锁入室的方法,到通州区X镇X村X号张某某(女,53岁)家中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x余元。

2、2007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伙同他人,乘坐由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的夏利牌汽车到通州区X村,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等人将刘某丁(男,48岁)暂住地的门锁撬开后进入室内盗窃,窃得佳能牌A60型摄像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00元。

3、2007年8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伙同他人,撬锁进入到昌平区X镇王某某(女,57岁)家中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x余元及手表等物。

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参与盗窃3起,价值人民币x余元;被告人程某某参与盗窃2起,价值人民币x余元;被告人郑某某参与盗窃1起,价值人民币2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郑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刘某丁、张某某等人的陈某,证人牛某某、陈某丙证言,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其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郑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程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一并考虑被告人程某某协助抓获同案犯郑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程某某、郑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故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11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10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23日起至2008年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在案扣押佳能牌A60型摄像机一部、光盘二个、使用说明书二本、充电器一个、数据线二个发还被害人刘某丁;陈某甲身份证一个发还被告人陈某甲。

五、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双玉娥

人民陪审员张峰

人民陪审员周海燕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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