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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53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3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豫x号正三轮摩托车在孟津县X镇X组张梦蕊家门口路上由东向西行驶,与骑儿童自行车的张梦蕊相撞,致使张梦蕊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魏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民事赔偿部分调解赔付完毕。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梦蕊母亲李燕玲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济给付凭证、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赔付完毕,量刑时作为情节予以考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刘雷

审判员谢晓涛

审判员李静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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