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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潮庄镇X村网缘网吧门口,将潮庄镇X村民孙XX停放在该门口的灰色隆鑫摩托车盗走。孙XX发现摩托车被盗后,当晚找到杨某将摩托车要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250元。

2、2009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潮庄镇X村吴XX诊所盗得现金600元。次日吴XX见到杨某追回现金505元。

3、2010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窜至本村何XX代销点内盗窃现金70余元。

4、2010年6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潮庄镇X村清真寺院内,将阿訇马XX放在屋内充电的黑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电动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000元。

5、2009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某窜至潮庄镇王XX手机维修部盗窃LG手机一部,后王XX将该手机要回。被盗手机价值300元。

6、2009年秋季一天,被告人杨某窜至本村村民杨XX家中盗得棉袄、秋衣裤、皮鞋、袜子等衣物穿在身上。遂被被害人家人发现,被盗衣物被追回;后又在本村杨XX的代销点内盗走饮料、方便面等物品去上网,被发现后部分物品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孙XX、马XX、吴XX、王XX、何XX、杨XX、杨XX的陈述;证人孙XX、高X、吕XX、徐X、吴XX等证言;物证、书证—被盗摩托车、电动车照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不思用劳动获取正当合法的收入,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所盗财物大部分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0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薛学纪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翟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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