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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故意杀人、周某乙窝藏案

时间:2002-11-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庆刑一初字第55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庆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文化,无业,住(略)。2002年6月30日龙凤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刑事拘留,2002年7月26日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2002年7月29日由龙凤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凤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大庆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02年7月1日因涉嫌包庇罪被龙凤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2年7月26日经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2年7月26日由龙凤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凤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甲故意杀人、周某乙窝藏一案,由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10月24日以庆检刑诉[2002]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鹏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九九九年夏季的一天早晨,被告人周某甲因其对象王某艳提出要和周某甲分手,周某提出索要处对象时花销的五百余元钱,王某给,被告人周某甲便掏出行李里的水果刀,将王某死。周某甲逃走后于当日来到其哥哥周某乙家中,对周某乙讲述杀人一事,周某乙拿出四十元钱给周某甲,资助周某甲逃跑。

被告人周某甲辩解其所用的刀是被害人王某燕手里拿来的。周某乙辩解给其弟弟周某甲的钱款是原来欠他的,因为他出事了就还给他一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恳请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夏季的一天早晨,被告人周某甲和其对象王某艳从龙凤火电三公司农场附近的水泥彩板厂走至(略)后的草甸子上时,王某艳提出要和周某甲分手,周某提出索要处对象时花销的五百余元钱,王某给,被告人周某甲便掏出行李里的水果刀,将王某喉咙刺破,王某在地上后死亡。周某甲逃走后于当日来到龙凤镇X村其哥哥周某乙家中,对周某乙讲述杀人一事,周某乙拿出四十元钱给周某甲,资助周某甲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1999年夏天的一天早晨,我和我对象王某艳从龙凤火电三公司农场附近的水泥彩板厂走至(略)后的草甸子上时,王某艳提出要和我分手,我提出索要处对象时花销的五百余元钱,王某给,我便掏出行李里的水果刀,要杀她,她就跑。我上前抓住她,用刀照她颈部扎了一刀,王某在地上后死亡。我来到龙凤镇X村我哥哥周某乙家中,对周某乙讲了杀人的事,我说要去自杀,他不让,让我走。给我拿了钱,我就走了。

2、被告人周某乙的供述:我弟弟周某甲在那天回来说他把他对象王某杀了。就说是用刀子抹的。他说要走,向我要钱。我给了他四十元钱。

3、证人刘某证实了自己报案经过,在(略)后的草甸子上发现了尸体。尸体已经烂了。

4、证人袁某某证实:99年的9月的一天,周某甲来我家找我继父,我母亲问什么事情。他说他把他对象王某给杀了。

5、法医鉴定、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证供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目无国法、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某乙明知被告人周某甲杀人而资助其逃跑,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甲辩解刀的从被害人兜里拿来的,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以采信。被告人周某乙辩解钱是还被告人周某甲的辩解理由因为有其以往供述在卷,故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甲主观恶性较小等理由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以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周某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7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某军

代理审判员高广海

代理审判员杨晶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汪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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