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璐嘉儿服饰有限公司与朱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169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璐嘉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A栋X室。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运平,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上诉人北京璐嘉儿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璐嘉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8)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魏纪明担任审判长,法官甄洁莹、法官梁志雄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某在一审中起诉称:2006年10月至11月期间,璐嘉儿公司委托朱某某加工制作服装754件,双方约定以每件28元的加工标准合作,待全部服装加工完成后,璐嘉儿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x元。其后璐嘉儿公司陆续从朱某某处取走754件加工完成的合格品,每次取货时,均有璐嘉儿公司的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签字确认的出库票据为证。但是至今为止,璐嘉儿公司仅仅支付朱某某x元加工费,尚欠3614元。经朱某某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法院判决璐嘉儿公司支付朱某某剩余加工费361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璐嘉儿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2006年璐嘉儿公司确实委托朱某某加工衣服,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每件加工费23.5元,有质量问题每件扣0.5元,辅料丢失按原价赔偿,辅料包括扣子、拉锁、吊牌等。吊牌丢失一个扣0.4元,以现金或支票方式结算。璐嘉儿公司共分五次从朱某某处提货,有90件衣服返修,朱某某加工时丢失吊牌440个,预计支付加工费x元,扣除返修费和吊牌费,实际支付x元,璐嘉儿公司已经支付全部加工费,不同意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朱某某与璐嘉儿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璐嘉儿公司提供面料和辅料,朱某某以宏氏加工厂的名义进行成衣加工制作。2006年10月24日至2006年11月11日,璐嘉儿公司分五次从朱某某处取走服装,璐嘉儿公司生产部负责人张宏、总检部负责人陈辉和跟单员朱某珍分别为朱某某出具出库单,五张出库单记载加工成衣单价为每件28元,共取走服装754件。另查明,2006年,朱某某以宏氏加工厂的名称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获批准。

上述事实,有朱某某提供的出库单、璐嘉儿公司提供的出库单和入库单、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璐嘉儿公司主张朱某某提供出库单上的单价每件28元是朱某某后添加的,与事实不符,并要求进行鉴定。由于璐嘉儿公司不能提供笔记鉴定所需的当期样本,导致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璐嘉儿公司应当承担鉴定不能的法律后果。璐嘉儿公司亦未向该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对璐嘉儿公司的抗辩主张,该院不予采信;对朱某某要求璐嘉儿公司给付剩余加工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璐嘉儿公司给付朱某某加工费人民币三千六百一十四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璐嘉儿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朱某某提供的出库单上虽然载明每件衣服加工费为28元,但出库单系朱某某私自篡改,璐嘉儿公司与朱某某曾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加工费为每件衣服23.5元,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的加工费单价有误。本案加工费数额应为x元,璐嘉儿公司已全额支付。据此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璐嘉儿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张2007年2月28日其向朱某某支付x元加工费的支票存根,该支票存根用途一栏载明“加工费全部结清”,用以证明璐嘉儿公司已全部结清加工费。

朱某某表示服从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其针对璐嘉儿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答辩称:璐嘉儿公司称每件衣服单价为23.5元没有依据,一审判决认定单价为28元正确。据此请求本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璐嘉儿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二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范畴,朱某某不同意发表质证意见,并且本院认为朱某某在该支票存根上的签字仅代表朱某某领取了该张支票存根对应的票据,支票存根上的记载事项并不具有结算的效力,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朱某某与璐嘉儿公司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璐嘉儿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衣服的单价有误,对此本院认为,璐嘉儿公司称其与朱某某就单价问题达成了口头协议,因朱某某予以否认,在璐嘉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朱某某提供的出库单系篡改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出库单上记载的单价确认加工费数额并无不当,对璐嘉儿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璐嘉儿公司上诉还称其已全额支付了加工费,本院认为,璐嘉儿公司仅支付了x元,其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扣款情况以及扣款的具体数额,亦未证明双方就加工费的支付数额达成合意,故朱某某主张剩余加工费3614元并无不当,对于璐嘉儿公司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璐嘉儿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璐嘉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璐嘉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纪明

代理审判员甄洁莹

代理审判员梁志雄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孔令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