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女。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

被告张某,男,住(略)。

原告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及委托代理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诉称,1994年,其与被告在洛阳上学时相识,于1998年4月10日在罗山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初期,感情尚好。1999年3月31日,生下儿子张XXX(张家凯)。2002年,被告不同其商量私自做安利传销,因其坚决反对,双方为此而经常争吵。其于2002年到焦作打工,被告又无端的猜疑,伤害了夫妻感情。其于2008年继续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至今。2003年,其出资在罗山县X镇富心湖小区建设两间两层住宅楼一幢,并为此与被告向其父夏某新借款x元,向其妹妹夏XXX借款x元至今未还。故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随其自愿随父、随母生活;3、楼房平均分割;4、x元债务平均分担。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在洛阳上学时相识,于1998年4月10日在罗山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张

XXX(现改名为张XXX)。2003年7月,原、被告在罗山县X镇富心湖小区建有两间两层住宅楼房一幢[罗山县房权证字第x号]。原告诉称为建房向其父新夏某新借款x元,向其妹妹夏XXX借款x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双方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于上学时相识,自由恋爱达4年之久,感情基础牢固。虽有矛盾,尚不至于到感情已破裂的程度,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如能互谅互让,多沟通交流,仍有和好希望。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固,促进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徐刚

审判员徐霞

审判员张续继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某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张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