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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甲、车某诈骗案

时间:2002-11-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庆刑二初字第16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庆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高中文某,无职业,住(略)。因犯招摇撞骗罪于1999年8月23日被大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于1999年9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本案于2001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县,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初中文某,系大庆乙烯化工厂工人,住(略)。因本案于2001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甲、车某犯诈骗罪,于200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海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甲、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3月,被告人金某甲对其母亲车某谎称:'我在哈尔滨上学的时候,认了一个干爸叫赵某超,他有个朋友是王震将军的儿子叫王军,赵某王军合伙在澳大利亚办了一个公司,现在国内招收劳务输出人员'。并让车某联系其亲属来报名和交款。被告人车某相信了金某甲的谎言,便与自己的亲属联系,把金某甲认识赵某超及王军和能办理出国劳务的事情告诉了亲属金某己、严某某、朴某乙、沈某丙、张某丁、黄某某等人。其亲属们相信了金某甲能够办理出国手续,并在1999年3月至2001年7月间,以汇款及到金某甲家交钱的方式,共计交给被告人车某人民币15.9万元。

1999年7月,被告人车某将金某甲能办理出国手续的事情告诉了朋友白顺玉,白顺玉相信了车某的话,在此期间,被告人金某甲伪造了大量的传真信函及出国审查表等,骗取了白顺玉及亲属们的信任,并谎称王军的养女在日本定居,能帮助白顺玉的女儿及女婿去日本留学。被害人白顺玉相信了被告人金某甲的谎言,自1999年9月至2001年7月间,白顺玉交给车某及金某甲人民币51.6万元。

被告人金某甲为了使其亲属及他人更加相信自己有能力能够办理出国手续,骗取更多的钱财,在哈尔滨市X区保安器材商店购买各种警服及警用器材。并着装谎称是黑龙江省公安厅防暴队的警察,骗取他人的信任,并伪造了出境登记卡、出国人员审批单、传真等信件,骗取他人的信任。

被告人金某甲于2001年3月,给大庆市X区的金某甲华打电话,谎称能办理出国手续,金某甲华为了验证金某甲的话,给被告人车某打电话。此时的车某已明知金某甲无能力办理此事,却仍然告诉金某甲华称:'金某甲有能力办理此事,并称金某甲去过许多国家和认识王军等'。金某甲华相信了车某的谎言,先后交给车某、金某甲共计人民币13.18万元、美元200.00元。被告人金某甲、车某自1999年3月至2001年7月间,以能办理出国打工及出国留学手续为由,骗取他人现金80.68万元、美元200.00元,所获赃款被被告人金某甲全部挥霍。被告人金某甲、车某分别于2001年8月24日、2001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车某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信任,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又系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金某甲、车某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甲、车某犯有下列罪行:

1999年3月,被告人金某甲对其母亲车某谎称:'我在哈尔滨上学的时候,认了一个干爸叫赵某超,他有个朋友是王震将军的儿子叫王军,赵某王军合伙在澳大利亚办了一个公司,现在国内招收劳务输出人员'。并让车某联系其亲属来报名和交款。被告人车某相信了金某甲的谎言,便与自己的亲属联系,把金某甲认识赵某超及王军和能办理出国劳务的事情告诉了亲属金某己、严某某、朴某乙、沈某丙、张某丁、黄某某等人。其亲属们相信了金某甲有能力办理出国手续,于是在1999年3月至2001年7月间,以汇款及到金某甲家交钱的方式,共计交给被告人车某人民币15.9万元。

1999年7月,被告人车某将金某甲能办理出国手续的事情告诉了朋友白顺玉,白顺玉相信了车某的话,在此期间,被告人金某甲伪造了大量的传真信函及出国审查表等,骗取了白顺玉及亲属们的信任,并谎称王军的养女在日本定居,能帮助白顺玉的女儿及女婿去日本留学。被害人白顺玉相信了被告人金某甲的谎言,自1999年9月至2001年7月间,白顺玉交给车某及金某甲人民币51.6万元。

被告人金某甲为了使其亲属及他人更加相信自己有能力办理出国手续,骗取更多的钱财,在哈尔滨市X区保安器材商店购买各种警服及警用器材。并着装谎称是黑龙江省公安厅防暴队的警察,骗取他人的信任,并伪造了出境登记卡、出国人员审批单、传真等信件,骗取他人的信任。

被告人金某甲于2001年3月,给大庆市X区的金某甲华打电话,谎称能办理出国手续,金某甲华为了验证金某甲的话,给被告人车某打电话。此时的车某已明知金某甲无能力办理此事,却仍然告诉金某甲华称:'金某甲有能力办理此事,并称金某甲去过许多国家和认识王军等'。金某甲华相信了车某的谎言,先后交给车某、金某甲共计人民币13.18万元、美元200.00元。被告人金某甲自1999年3月至2001年7月间,以能办理出国打工及出国留学手续为由,骗取他人现金80.68万元、美元200.00元,所获赃款被被告人金某甲全部挥霍。被告人金某甲、车某分别于2001年8月24日、2001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庭审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白顺玉、张某戊等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金某甲以能帮助办理去澳大利亚打工和办理出国留学手续为由,先后骗取其人民币51.6万元。

(2)金某甲华、郑某一陈述证实被告人金某甲以帮助办理出国留学手续为名,先后骗取二人人民币13.18万元、美元200.00元,并证实金某甲母亲多次打电话让二人交钱的事实;金某甲华陈述并证实当金某甲华母亲向车某打电话询问金某甲能办理出国手续是否属实时,车某对其讲'我儿子不只给一个人办这事,哈尔滨的关洪宇家亲属五个人现在已经办成走了,人家在那里过得也很好,你相信这事就行了'。

(3)朴某乙、黄某某、张某丁、沈某丙、金某己、俞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金某庚、金某辛、张某壬、金某癸、文某某、沈某某、朱某某、崔某某、沈某某、具某某、池某某、朴某某、朴某某、郑某某、朴某某、沈某某等人陈述证实金某甲母亲车某或继父沈某允打电话告知金某甲有能力办理去澳大利亚打工一事及交钱办理出国打工的经过,并证实各被害人共计被骗人民币15.9万元。

(4)车某滨、车某淑、陶世龙陈述证实被金某甲以帮助办理出国手续为名骗走人民币9000.00元,后来到哈尔滨市X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由刑警队工作人员将在望江招待所的车某、金某甲抓获,车、金某甲人将款退回的事实。

(5)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某明材料证实因车某吉涉嫌诈骗陶世龙人民币而被抓获及退款的经过。

(6)金某甲伪造的出境登记卡、中国国际信托投资集团董事会信函、初次出国审查表等书证。

(7)收条复印件、交通银行对账单、中国人民邮政电汇收据等书证证实交、收款情况。

(8)机票、宿费收据等证据证实部分赃款的去向。

(9)起、返赃笔录证实起、返赃情况。

(10)沈某允陈述证实金某甲以能办理出国手续为名骗取亲属及朋友钱财的事实,并证实曾看到金某甲在笔记本电脑上打出国人员任命书等材料,并对其能否将事情办成产生过怀疑。

(11)被告人金某甲、车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金某甲参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车某明知被告人金某甲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出国打工、留学手续,而仍然帮助金某甲实施诈骗活动,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某打击此种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某甲民币9万元。

被告人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某甲民币1万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2年11月16日起至2007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沈某庆

代理审判员鞠元凤

代理审判员王体波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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