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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佳宏嘉艺(北京)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6517号

原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财满街X号楼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39岁,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丛松,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宏嘉艺(北京)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小辛庄甲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庆某,男,33岁,北京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雄公司)与佳宏嘉艺(北京)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晓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京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丛松、佳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和委托代理人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京雄公司诉称:双方于2007年2月16日就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甲X号消防工程的承包、施工事宜签订了《消防施工合同》,并于2007年8月28日签订了《消防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京雄公司如期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及时通知佳宏公司进行验收,但佳宏公司在支付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的工程款后,并未按照第2条、第3条、第4条的约定提供消防工程报验材料,且未依约支付相应工程余款。佳宏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京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佳宏公司支付工程款18.8万元,工程保修款2.04万元,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佳宏公司辩称:京雄公司的起诉内容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京雄公司的诉讼请求。首先,京雄公司于2007年2月17日签署《消防施工合同》时就了解佳宏公司建筑物的产权手续尚没有办理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进行消防施工的前提是消防图纸要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同签订时,佳宏公司没有任何施工图纸,所有施工图纸都是京雄公司出具,京雄公司在签约时就存在过错。其次,该工程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完全是京雄公司的责任所致。京雄公司明知消防施工图纸没有经过套签是不能最后报验收的,消防图纸经过套签后,依图施工的消防工程就可以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为使工程尽早验收使用,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佳宏公司如约向京雄公司提供了办理消防图纸套签的所有材料并已经向京雄公司支付了1万元,由京雄公司负责办理图纸套签工作。京雄公司至今未向佳宏公司提供任何关于套签图纸的进展情况,工程办理不了消防验收完全是因为京雄公司的责任,京雄公司的行为是欺骗。第三,该工程没有取得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材料,《消防施工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一直没有具备。第四,工程质量存在巨大问题,需要京雄公司修复。京雄公司施工完毕后,工人全部撤场,未向佳宏公司进行交接,也未给佳宏公司做相应的培训,在佳宏公司发现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并向京雄公司提出后,至今无人维修,以致造成现场设备绝大多数损坏,因为漏水导致装修大量被浸泡损坏,目前工程未过保修期,京雄公司不能向佳宏公司要求支付工程保修金,佳宏公司保留对京雄公司的索赔权利。第五,施工过程中,京雄公司存在严重的分包行为,工人素质参差不齐,佳宏公司根据合同支付的工程款已达到x元,京雄公司却屡次克扣工人工资,其工人多次围攻直接向佳宏公司讨要工资,给佳宏公司造成恶劣影响。2007年8月,京雄公司不积极履行其报验收的义务,而是组织民工到佳宏公司办公室强行索要工程款,造成佳宏公司办公秩序混乱,在这种情况下,佳宏公司不得不与京雄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京雄公司出具承诺书,但至今未能履行承诺书解决好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问题,京雄公司首先违反了该补充协议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佳宏公司根据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拒绝支付余款。第六,佳宏公司不能使用该房屋,发生了巨大损失,目前租金损失达150万元以上,佳宏公司保留进一步向京雄公司索赔的权利。综上,京雄公司对整个事件含有主观恶意,京雄公司利用自己对消防专业的了解,对佳宏公司隐瞒大量事实,使得佳宏公司最后违背本意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在佳宏公司存在重大误解的前提下订立的,应予变更或撤消。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7日,双方签订《消防施工合同》,约定由京雄公司承揽佳宏公司所属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甲X号消防工程,包括消防水泵房工程、消防报警系统、水喷洒系统、消防栓系统安装和调试;开工日期2007年2月15日,竣工日期2007年3月20日,工程质量要求合格,合同总价款69.8万元,该工程包工包料,总价不可调;付款方式:合同订立后3日内,佳宏公司向京雄公司支付工程款21万元;该工程管道完成后,佳宏公司支付工程款13.96万元;该工程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3日内,佳宏公司支付工程款32.8万元;剩余尾款在保修期后支付。佳宏公司负责提供本工程实施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相关资料,佳宏公司负责监督京雄公司的施工质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佳宏公司接收;京雄公司在开工前3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佳宏公司,佳宏公司在2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或确认;非经佳宏公司同意,京雄公司不得将该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该工程施工完工后,由佳宏公司向京雄公司提供消防部门验收所需要的资料,由京雄公司负责在收到佳宏公司验收资料后两个月内完成消防部门验收工作;验收开始时,京雄公司应提前向佳宏公司申报,并做好竣工资料待佳宏公司审核;验收标准以消防部门验收合格通过为准;验收日期以双方签定的验收交接单为准;违约责任,佳宏公司延期付款,每拖延1天,佳宏公司向京雄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2‰,如佳宏公司迟延付款达到10天,京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佳宏公司向京雄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20%;本工程免费保修1年;保修期自验收交接日起算;保修期过后,佳宏公司组织验收,确定无质量问题后,1周内向京雄公司支付尾款;等。

合同订立后,双方开始履行。

2007年3月19日,京雄公司致佳宏公司《工程量完成清单》,汇报工程完成的情况,并请对完成的情况给予确认,按合同给予拨款。佳宏公司工作人员佟宏涛、汲杨和康孟友在该《工程量完成清单》上签字。

2007年3月2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京雄公司同意为佳宏公司办理装修图纸套签一事,京雄公司根据佳宏公司提供的相应图纸盖统一的设计图签,佳宏公司支付图签费2万元,先付1万元,余款待通过消防验收后支付;京雄公司保证涉及消防系统验收的一切费用由京雄公司支付。该协议中,双方确认佳宏公司已向京雄公司提供建筑平面图、灯具平面图、电器平面图、电器系统图、装修平面图、吊顶节点图、吊顶布置图。

2007年4月,京雄公司向佳宏公司移交设备,包括东厅:烟感43个,手动报警器6个,消火栓启泵按纽6个,声光报警器6个,水带6盘,水枪6只,压力表2块;西厅:烟感38个,手动报警器8个,消火栓启泵按纽8个,声光报警器8个,水带8盘,水枪8只,压力表2块;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主机1台,喷洒泵控制柜1台,消火栓泵控制柜1台;消防泵房:气泵1台,污水泵1台,压力表5块,喷洒泵2台,消火栓泵2台,预作用阀组X套,铜阀门X个。设备移交清单上注明:以上设备移交佳宏公司管理,并进入修养维护期,现有设备完好工作正常。佳宏公司工作人员康孟友和闫丽房在设备移交清单上签字。

2007年8月28日,双方签订《消防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内容为:为解决佳宏公司所属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甲X号消防工程的验收工作及后续一系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双方根据2007年2月签署的《消防施工合同》订立此补充协议:1、佳宏公司于2007年8月30日向京雄公司支付15万元工程款,该笔工程款专款用于解决京雄公司所欠的施工人员工资问题,在佳宏公司支付该笔工程款后,京雄公司应妥善解决京雄公司人员工资,京雄公司做工人的思想工作,不出现工人集体讨薪现象。2、佳宏公司按消防验收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京雄公司给予协助,并于9月底提供给京雄公司,京雄公司在12月31日为佳宏公司办理完毕消防验收手续,届时佳宏公司一次性向京雄公司支付完毕剩余工程款,如届时佳宏公司不提供资料,佳宏公司向京雄公司支付5万元工程款。3、如出现上述情形,佳宏公司负责继续提供资料,在10月底前提供给京雄公司,京雄公司在1月31日前为佳宏公司办理完毕消防验收手续,届时佳宏公司一次性向京雄公司支付完毕剩余工程款,如届时佳宏公司不能提供资料的,则佳宏公司向京雄公司支付8万元工程款。4、如在11月底前佳宏公司仍不能将消防报验材料完整提供的,届时佳宏公司一次性向京雄公司支付完毕剩余工程款(除工程保修款)x元。5、2008年4月12日后,经双方共同检验,除人为因素外,工程质量没问题的,佳宏公司向京雄公司支付工程保修款x元。6、如佳宏公司于11月底前仍不能将消防报验材料完整提供,佳宏公司负责继续提供资料,京雄公司自佳宏公司准备齐消防报验所需的资料后继续为佳宏公司办理消防报验手续,并于3个月内办理完毕。验收方式继续沿用《消防施工合同》中的约定。7、以上条款双方应认真执行,如一方出现一次任何违反本协议的情形,则向守约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

同日,京雄公司与北京沙河利华室内装饰中心(以下简称利华中心)签订工程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应建设方佳宏公司要求,指定利华中心建设水泵房,根据京雄公司与佳宏公司2007年8月28签署的《消防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2款,京雄公司承诺在接到佳宏公司支付的5万元工程款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利华中心水泵房土建工程建设款,总额为4万元整;利华中心承诺对水泵房施工工程维保2年,如出现任何问题,利华中心无条件来施工地点进行维保维修。同日,京雄公司向佳宏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由京雄公司独立解决与利华中心的水泵房土建工程建设的款项问题。

补充协议签订后,佳宏公司于2007年8月30日向京雄公司支付工程款15万元,目前佳宏公司已付款x元(含图签费1万元),尚有工程款18.8万元(含图签费余款1万元,不含工程保修款x元)未付,展厅内有部分消火栓和喷头被损坏,京雄公司亦未予维修。由于京雄公司未解决利华中心的工程款,利华中心于2007年9月5日致函佳宏公司,要求佳宏公司直接向利华中心支付工程款4万元,佳宏公司未予支付。

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消防工程因缺少建筑物的规划许可材料和套签蓝图等未能通过消防部门验收。诉讼中,京雄公司表示套签图纸办理完毕,佳宏公司表示消防工程验收工作还必须做。双方至今未办理补充协议约定的2008年4月12日后的双方共同检测。

上述事实,有《消防施工合同》、工程量完成清单、补充协议、设备移交清单、《消防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工程付款协议、利华中心函、承诺书、照片、发票以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京雄公司与佳宏公司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消防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现京雄公司要求佳宏公司给付工程款18.8万元,理由和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佳宏公司支付此款后,京雄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消防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京雄公司应当将佳宏公司2007年8月30日支付的15万元款项用于解决施工人员工资,佳宏公司虽未于2007年9月底、10月底、11月底分别向京雄公司支付工程款5万元、8万元、5.8万元,但京雄公司亦未按约将收到的15万元款项用于支付利华中心工程款,解决利华中心施工人员的工资问题,而约定利华中心工程款在佳宏公司2007年9月底应当支付的款项中解决,佳宏公司与京雄公司双方均违反了合同约定,故京雄公司要求佳宏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京雄公司虽于2007年4月将其施工完毕的消防设备移交给佳宏公司进行管理,但根据双方在《消防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应于2008年4月12日后对消防工程进行共同检验,在双方确认工程质量没有问题的前提下,佳宏公司向京雄公司支付工程保修款,现双方当事人确认消防工程中有部分消火栓和喷头损坏,京雄公司未予维修,双方又未完成约定的于2008年4月12日后的共同检验,故京雄公司现向佳宏公司主张工程保修款x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佳宏公司关于京雄公司存在欺骗行为、含有主观恶意、隐瞒事实、使佳宏公司在违背本意并存在重大误解前提下签署的《消防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应予变更或撤消的抗辩,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双方明确约定由佳宏公司提供消防验收所需材料,现消防工程因缺少建筑物规划许可材料导致京雄公司不能办理完毕消防验收手续,佳宏公司对此负有责任。佳宏公司现提出京雄公司未提供套签图纸进展情况、消防工程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是由于京雄公司责任所致、《消防施工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一直没有具备、京雄公司签约时存在过错、佳宏公司不能使用该房屋造成了巨大损失等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佳宏公司关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工程余款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佳宏嘉艺(北京)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价款十八万八千元(含图签费余款一万元)。

二、驳回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八十八元,由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七百零五元(已交纳),佳宏嘉艺(北京)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八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于上诉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崔晓林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伊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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