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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诉被告金某、张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

被告张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郑某。

原告蒋某诉被告金某、张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世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金某及委托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诉称,原告系某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系楼上某室房屋的所有权人。2010年4月,由于被告家中水管损坏造成原告厨房的吊顶扣板、吊橱、顶灯及瓷砖等多处部位漏水、浸水、冒水、渗水等损坏。2007年11月,也曾因被告家中地面漏水,原告客厅天花板受损。考虑到原告房屋现由父母居住,为了不再影响二老今后正常的家庭生活,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申请相关检测部门对家中的进、出水管进行检测,确保不再发生渗漏水;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人民币,下同),具体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为准。

被告金某、张某辩称,2007年11月,确因家中洗衣机水管损坏水渗漏至原告客厅,考虑到邻里间的和谐,被告补偿了原告1,100元,该补偿款远远大于原告的实际损失。2010年4月,被告卫生间的水管损坏水渗漏至原告厨房。事发后,被告及时拆除了原先埋设在地砖下的暗管,并为便于日后维修全部重新安装了明管。关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也看过现场,仅有是物业为查看渗漏水情况撬开吊顶扣板时留下的撬痕,吊橱能正常开启连霉点都没有,顶灯原告自己也称能正常照明,瓷砖看不到任何破损。但考虑到被告的水管损坏毕竟给原告生活造成影响,故被告愿意补偿原告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系上海市某室、某室房屋的所有权人。2010年4月,因被告卫生间的水管损坏水渗漏至原告厨房。之后,被告拆除了损坏的水管,并为便于日后维修安装了明管。

2007年11月,被告的洗衣机水管损坏水渗漏至原告客厅,经双方协商,被告补偿了原告1,100元,

以上事实由房屋资料,本院制作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于被告卫生间水管损坏,水渗漏至原告处而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赔偿。至于赔偿的金某,根据现场查看的情况,被告愿意补偿原告500元尚属合理。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申请相关检测部门对家中的进、出水管进行检测,确保不再发生渗漏水,本院认为,被告已更换了新的水管,原告也称渗漏水状况已消除,即便目前被告家中的进、出水管进行检测没有问题,也无法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渗漏水,且检测势必产生一定的费用,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金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蒋某人民币500元;

二、驳回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某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金某、张某龙负担;退还蒋某人民币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世春

书记员薛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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