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江西省致远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与江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策划、销售代理合同违约纠纷案

时间:2005-06-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渝民初字第00342号

江西省新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江西省致远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X路X号国贸广场A区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江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玉山县X镇。

法定代表人涂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振亚,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致远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江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被告)策划、销售代理合同违约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04年11月26日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8日裁定移送本院审理。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4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熊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杨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振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其位于新余市城南胜利北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独家策划及销售代理、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至该项目销售结束,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佣金的支付方式,并约定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此后,被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于2004年7月8日单方面终止合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如未按时提交策划报告书、制作的策划报告书对原告毫无作用,并在制定广告宣传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销售人员在售楼大厅看色情录相等,直至发展到以其行为表现不履行合同的程度,为此,被告于2004年7月8日致函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明确告知了异议时间,但原告收到解除通知函后,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视为被告承诺该通知的内容。被告解除合同依法有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于2002年9月28日经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室内装璜设计、施工、园林景观亮化工程设计、施工、房地产营销策划。

2003年8月18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策划、销售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位于新余市X街项目进行独家策划、销售代理,合同有效期为2003年8月18日至项目销售结束,合同还明确双方的责任,乙方提交策划报告书初稿日期为2003年10月8日或双方同意之顺延日期,合同还约定了代理佣金及支付方式,另外,双方还约定在合同期内,若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一个月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单方面违约终止合同,则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0万元赔偿费,另于当月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所有风险金,如乙方原因,则乙方应支付20万元赔偿费。

2003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策划费10万元,2003年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圣德时代广场工程的策划报告书,并于2003年12月1日委托南昌蓝田仁数码影视设计有限公司制作了一份圣德时代广场浏览三维动画光盘。2003年12月15日,被告又向原告支付策划费10万元。2004年4月15日,原告在新余市成立圣德时代广场营销中心,于同年4月29日,在新余日报上刊登了该工程的广告,并制作了圣德时代广场的售楼书。2004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通知书,通知中列举了原告的违约事实,并提出解除合同,通知中还写明要求原告于接函后之日起三日内复函给被告,逾期或不复函的视为原告已接受解除合同的要求。2004年7月20日左右,原告方的营销人员撤出圣德时代广场营销中心,至此,原告没有销售一套房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策划、销售代理合同》、策划报告书、楼书、光盘、被告出具的收到策划报告书收条、被告发给原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及被告提交的原告收到20万元策划费收条二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策划、销售代理合同违约纠纷,原、被告签订的《策划、销售代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履行合同中,被告以原告违约为由书面通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因被告主张原告违约事实的证据均为证人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由于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又无其它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违约,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主张原告违约的事实因缺乏证据不能成立,其提出解除合同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又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一个月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该约定表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并且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此被告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双方约定解除的条件,并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对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标准未作约定,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主张的20万元违约金的仅适用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况。另由于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后,原告自动撤回营销中心的工作人员,表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成达一致意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省致远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五千五百一十元由原告江西省致远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熊乔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涂某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