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A公司诉B公司租赁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女,上海XX有限公司职员,住上海市X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沈XX,女,上海XX)有限公司职员,住上海市XX路X号。

被告B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号楼第一层东部位,联系地上海市XX大厦X楼D座。

法定代表人佐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瑞明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X、沈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X、包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2008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由被告向原告租赁别克陆尊GL8-CT型7座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沪B-x,月租金为人民币12,400元(以下币种相同),租赁期限为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2009年3月5日,被告发函给原告提出其将于2009年3月31日终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提前终止合同须支付原告未履行部分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即79,56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能支付上述违约金,遂涉讼。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付违约金79,5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汽车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车辆租赁关系。

2、被告给原告的函。证明被告于2009年3月5日发函给原告,要求终止合同,终止日期为2009年3月31日。

3、车辆交接单2份。证明原告于2008年5月30日将车辆交给被告使用,被告于2009年4月1日将车辆返还给原告。

4、原、被告之间的往来邮件2页。证明被告提出要终止合同,但原告回复称要收取违约金的。

被告B公司辩称,1、当时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汽车租赁合同,而且原告当时的联络人也承诺没有违约金,所以被告还是继续租用原告其他的车辆。2、原告提出按未履行部分租金的30%计算违约金,该约定高于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调整。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汽车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该租赁合同。

2、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4份。证明短期租赁合同的租金最高每月为11,500元,长期租赁合同的租金为每月10,200元,两者差额最高为每月1,300元,因此原告的损失是不大的。

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本院就“普通邮箱用户能否对保存在网易服务器上的已发送或已接收的邮件内容(附件除外)进行修改”的技术问题,向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发函进行咨询。2010年8月17日,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向本院进行了回函。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证明原告的诉请;对证据2,是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3,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请;对证据4认为,1、这不是新形成的证据,故原告当庭提交的该份证据,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2、这是电子邮件,没有看到原始的载体,且该证据也没有办理公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3、从证据的内容来看,这是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的过程,但不能证明结果是什么。4、这是原告自己电脑系统里面的电子邮件,有可能存在修改,严格来讲,应当从收发的服务器商调取的电子邮件才算是真实的。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予以确认,但对于被告所要证明的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将租赁合同予以解除,该合同无法证明;对证据2,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对于被告证明内容中的两者之间租金的差额也没有异议。但对于被告所要证明的原告损失不大有异议,租金差额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损失,原告的损失还包括,如果被告继续租赁下去,则会产生预期利益的损失,另折旧费、养路费、保险费、停车费,如果被告租赁下去,则这些费用都是由被告承担的,但现在这些费用都是由原告来承担了。原、被告对广州XX有限公司的回函,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

基于上述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8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方(被告)自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止,向甲方(原告)租用别克陆尊GL8-CT型7座客车一辆(配驾驶员),牌照为沪B-x,每月租金12,400元,其中包括每月基本租车费10,200元、劳务管理费2,200元。甲方规定车辆每月行驶公里数为4,700公里,每12个月结算一次。如超过规定,则乙方应按每公里3.00元的超公里费支付给甲方;租金的支付方法,先付租金,后用车辆,租金每月结算一次;甲乙双方应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一般不得终止履行合同。如遇特殊情况,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时,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等相关条款。2008年5月30日原告将牌照为沪B-x的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也能支付相应租金。

2009年3月6日10:36:47,被告的陈琼发送邮件给原告称,非常非常抱歉,我老板还是告知我说要终止合同。就到本月底提前终止。没办法,我也实在帮不上忙啦,请你谅解。稍后我传真过去。如无问题的话请确认一下签返一份给我。2009年3月6日11:06,被告向原告发送传真一份。该传真内容为:因敝公司近来经营状况欠佳,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原向贵司租赁的别克商务车合同于本月31日终止,望贵司谅解。长期以来与贵司及贵司驾驶员合作非常愉快,希望在经济好转后仍有机会再次合作。2009年3月6日2:24原告通过邮件回复称,那小车也不用了吗要收违约金的啊!当天下午05:52:37被告回复称,小车我们用的啊。老样子。……。2009年4月1日被告将牌照为沪B-x的车辆交还给原告。2010年8月17日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回函称,普通用户无法对保存在网易服务器上的已发送或已接收的邮件内容(附件除外)进行修改。审理中原告称,由于被告提前26个月终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是:10,200元(月租金)×26(月)×30%=79,56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该合同依法应当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条款。被告抗辩称,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内容,有可能原告进行了修改。根据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回函的内容可知,原告对涉案的电子邮件内容无法进行修改,因此本院认为,被告的抗辩显然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另根据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及传真件的内容分析,电子邮件的内容和时间与传真件的内容和时间能相互印证,因此上述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能够确认被告提前终止了涉案合同。综上,本院认定,被告提前终止合同,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被告抗辩称,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原告实际的损失。对此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但被告的证据只能证实长期租赁与短期租赁之间存在的差额,但并不能真实反映原告的实际损失,而原告对其存在的损失进行了合理的解释。由此本院认为,被告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违约金79,56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9元,减半收取计894.50元、财产保全费917元,合计1,81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公司 合同 租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