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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川保健啤酒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亚医讯(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17088号

原告内蒙古金川保健啤酒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培植,内蒙古金川保健啤酒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东亚医讯(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X号A座503(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东亚医讯(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原告内蒙古金川保健啤酒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公司)与被告东亚医讯(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某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兰培植,被告东亚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川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与被告签订了在内蒙古、宁夏地区开展网上挂号就医、健康管理的协议书,被告负责提供中国导医网,制作内蒙古导医网页,进行市场造作指导,提供北京地区各大医院专家出诊信息和各类健康增值产品,我公司需要交纳保证金20万元,合作过程中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终止合作,交接完毕十日内甲方全额无条件退还实际保管的保证金,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可是运行到2007年7月,一点起色都没有,又由被告直接管理此项工作,业务开展的同样不顺利;2007年10月,我公司和被告协商退出事宜,被告一再挽留决定坚持到年底,如果还没有转机马上退还我公司20万元保证金,并且签订了备忘录;2007年12月底又和被告签订了退款协议书,可是被告不履行退款义务。现我公司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18万元,并承担2008年元月至6月底的利息8964元。

被告东亚公司辩称:我们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争议;我们认可的还款数额是15万多元,我们现在资金紧张,可以分期还款,在2009年1月底前还清。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1日,东亚公司(甲方)与金川公司(乙方)签订了代理服务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成为东亚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省级代理商,乙方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区的分公司运营权,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36万元,合同签约后七日内,乙方交纳保证金;合作过程中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终止合作,交接完毕十日内甲方全额无条件退还实际保管的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乙方交纳的保证金36万元款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其中的16万元保证金返还乙方,以支持地方建设。2007年3月21日,金川公司交纳了保证金20万元,东亚公司出具了收据。2007年8月,双方协议更换了内蒙古分公司(筹)负责人,由东亚公司聘任的王晓雷承担经营责任,如10月底王晓雷未能实现效益,将返还金川公司的20万元代理费。2007年10月22日,金川公司与东亚公司协商后确认内蒙古分公司的工作业绩不理想,2007年12月底退还保证金20万元。2008年1月19日,金川公司与东亚公司签订了加盟退出协议,东亚公司同意金川公司退出加盟,返还金川公司加盟金x元,返还期限为2008年1月31日至2008年4月31日。同年6月,东亚公司还款2万元,余款x元未予返还,故金川公司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金川公司提交的代理服务协议、收款收据、聘书、责任合同、备忘录、加盟退出协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金川公司与东亚公司签订的加盟协议及退出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金川公司实际交纳了20万元的保证金,在双方签订的退出加盟协议中,已经明确了退款金额为x元,此后东亚公司退款2万元,应当再行退款x元,金川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金川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支持,但金川公司计算利息的起点有误,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亚医讯(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内蒙古金川保健啤酒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十五万一千八百九十二元。

二、东亚医讯(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内蒙古金川保健啤酒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十五万一千八百九十二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活期存款利率,从二○○八年五月一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内蒙古金川保健啤酒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一十八元,由被告东亚医讯(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某谊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闫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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