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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犯贪污罪于2003年11月14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5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能够办理二胎准生证,骗取了兴隆乡卫生院牛XX的信任,通过牛XX诈骗开封县X乡X村民牛XX、韩XX夫妇现金3000余元,赃款已挥霍;

2009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与杜良乡政府的范XX等人合伙承包了开封市“三毛”水电装修工程,需用钱兑股为借口,骗取牛XX、牛XX父女二人的信任,并以借少还多为诱饵,诈骗牛XX、牛XX现金3万元,赃款已挥霍;

2010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承诺货到付现款的方法,骗取开封县杜良大米厂经理门XX的信任,让门XX将60袋大米送到开封县城张某某指定的地点卸掉,之后,张某某不但不支付大米款,还将该批大米拉到封丘县卖掉,得款3000余元,自己予以挥霍。经鉴定,该批大米共价值5100元。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开封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能够办理二胎准生证,骗取了兴隆乡卫生院牛XX的信任,通过牛XX诈骗开封县X乡X村民牛XX、韩XX夫妇现金3000余元,赃款已挥霍;

2009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与杜良乡政府的范XX等人合伙承包了开封市“三毛”水电装修工程,需用钱兑股为借口,骗取牛XX、牛XX父女二人的信任,并以借少还多为诱饵,诈骗牛XX、牛XX现金3万元,赃款已挥霍;

2010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承诺货到付现款的方法,骗取开封县杜良大米厂经理门XX的信任,让门XX将60袋大米送到开封县城张某某指定的地点卸掉,之后,张某某不但不支付大米款,还将该批大米拉到封丘县卖掉,得款3000余元,自己予以挥霍。经鉴定,该批大米共价值5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牛XX、牛XX、韩XX、门XX等人的陈述、证人牛XX、范XX等人的证言、对被盗诈骗大米的价值鉴定结论、被告人张某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其它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2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永涛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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