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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米某某、世界知识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汝久,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米某某、世界知识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樊静馨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亓蕾、樊雪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汝久,被告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秦福、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笔名端木赐香,网名三糊涂,是大学历史系教师和作家。2007年1月份,原告创作完成了一部关于鸦片战争的书稿,书名暂定为《天朝悲歌——中英第一次鸦片战争》(以下简称天朝悲歌)。被告米某某,网名周郎戏冰,从原告的博客上获知《天朝悲歌》书稿信息后,主动联系要求代理出版事宜。原告将《天朝悲歌》的电子文本发给被告米某某,其收到书稿后,要求原告进行修改。原告将稿件部分内容修改后,再次发给被告米某某。后因双方意见不一致,合作关系终止。2007年11月,被告米某某在天涯社区网站“煮酒论史”栏目开始连载《被你征服——鸦片战争新说》,内容系抄袭原告对《天朝悲歌》修改后的稿件。2007年11月26日,被告米某某又在天涯社区的“版务处理”栏目直接发表《天朝悲歌》第一章《大清帝国PK大英帝国:战前二百年间的国力消长》。2007年12月,原告将《天朝悲歌》的书稿授权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定名为《那一次,我们挨打了——中英第一次鸦片战争全景解读》(以下简称原告图书)。2008年12月,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了被告所著的《国有病,谁买单——鸦片战争探秘》(以下简称被告图书)一书。该书第一章抄袭原告图书63处,约计1.5万字,第二章抄袭46处,约计8000字,第三章抄袭2处,约计300字,第四章抄袭8处,约计1500字,第六章抄袭7处,约计1400字,全书共抄袭126处,总字数约2.6万字。被告图书最后一页倒数第二行标有“本书第一章部分原始材料最先由河南端木赐香提供”。被告米某某未经原告同意,在出版的图书中抄袭原告图书内容,二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2、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3、赔偿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4、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米某某辩称:第一,被告图书是从宏观角度探讨鸦片战争失败的制度必然性。原告图书是从微观角度叙述中英第一次鸦片战争。两书在整体视角、写作结构和文字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二,2007年11月5日,被告米某某在天涯社区“煮酒论史”栏目首次发表了被告图书中第一章的内容,2007年12月被告第二次在天涯社区“关天茶舍”栏目发表了被告图书第一章部分内容。因此,被告作品发表时间早于原告图书出版时间,被告米某某并未接触原告的作品。第三,原告已将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北京汉唐阳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故原告并非适格诉讼主体。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辩称:世界知识出版社通过与被告米某某签订出版合同,出版了被告图书。世界知识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此外,图书构成抄袭须相似内容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公有资料的相同不是抄袭。原告图书和被告图书仅在第一、二章有相似之处,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故两书不构成抄袭。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与原告图书相关的事实

原告笔名为端木赐香,网名为三糊涂。2007年初,原告创作完成了作品《天朝悲歌》,该作品系原告图书的初始稿件。后原、被告曾商议出版《天朝悲歌》,原告将作品《天朝悲歌》通过电子邮件发给被告米某某,被告米某某提出修改意见,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合作。庭审中,原告称其根据被告米某某的修改意见,将修改后的《天朝悲歌》通过电子邮件发给被告米某某。被告米某某称由于原告并未按照其提出的要求修改,其自行撰写了第一章并发给原告作为参考。

原告对作品《天朝悲歌》不断进行修改,后曾更改名称为《大清为什么挨打:中英第一次鸦片战争全景解读》。2007年8月19日,原告与北京汉唐阳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阳光公司)签订《出版代理协议》,就原告创作的《大清为什么挨打:中英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全景解读》代理出版事宜达成协议,约定原告授权汉唐阳光公司独家代理出版事宜,并保证合同期内不将该项权利转让给任何他人或出版机构;原告最迟在2007年8月20日之前将书的全部清样(打印稿、手写稿复印件或磁盘电子文件)交付汉唐阳光公司,汉唐阳光公司应于2007年11月30日前出版;汉唐阳光公司以版税形式向原告支付稿酬,起印数x册,版税率8%;合同有效期为5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稿件交付汉唐阳光公司。

2007年10月,汉唐阳光公司的程云负责原告图书出版事宜。2007年10月23日,程云发给原告名为“我们为什么挨打编辑意见”的电子邮件,提出了稿件修改的初步意见。2007年11月23日,程云再次发给原告名为“修改”的电子邮件,提出稿件的删减、改动之处,并附标注修改之处的电子版稿件为邮件附件。经勘验该邮件附件,稿件内容除段落删除和个别词语调整外,基本是原告图书的内容。

2007年11月底,汉唐阳光公司与山西人民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作品更名为《那一次,我们挨打了》。2007年12月,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原告图书,书名为《那一次,我们挨打了——中英第一次鸦片战争全景解读》,版权页标明字数260千字,印数1-5000册,版次2007年12月第1版,书号为x-7-203-x-8,单价29.8元。

二、与被告图书相关的事实

被告米某某,网名周郎戏冰。被告图书曾暂定名称为《被你征服——鸦片战争新说》。2007年11月5日,被告米某某在天涯社区(网址为:www.x.cn)“煮酒论史”栏目发表了被告图书第一章“道光皇帝:最近有点烦”和“维多利亚女王:我的生活比蜜甜”二节(被告图书第2页-第10页)。2007年11月6日,被告米某某在天涯社区“近代风云”栏目发表了被告图书第一章“也曾智勇双全道光帝”一节(被告图书第11页-第15页)。2007年11月16日,被告米某某在天涯社区“天涯杂谈”栏目发表了被告图书第一章“道光皇帝:最近有点烦”一节(被告图书第2页-第4页)。2007年11月18日,被告米某某在天涯社区“关天茶社”栏目发表了被告图书第一章“英国人的收获,大清的噩运”一节(被告图书第25页-27页)。2007年12月5日至2008年1月2日,被告米某某陆续在天涯社区“关天茶社”栏目发表了被告图书第一章的全部内容。2008年1月17日,被告米某某又发表了被告图书第二章“拿破仑为何不敌英国”一节的部分内容(被告图书第1页至第36页倒数第4行)。被告米某某在天涯社区发表上述内容时,原告曾发帖指出被告米某某涉嫌抄袭,为此,原告与被告米某某及其他网友在天涯社区网上围绕抄袭与否的问题陆续发帖发表观点。

2008年9月10日,被告米某某与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就被告图书出版事宜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被告米某某在2008年9月20日前交付誊清稿,图书首批开印数2万册,被告米某某发行1.2万册,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发行8000册。2008年11月14日,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委托环球印刷(北京)有限公司印刷被告图书,印数为2万册。2008年12月1日,被告图书印制装订完成后开始出版发行,图书名称定为《国有病,谁买单——鸦片战争探秘》,单价29.8元,版权页标明版次印次为2008年12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字数为288千字,书号为x-X-X-X-6。被告米某某在图书末页注明“本书第一章部分原始材料最先由河南端木赐香提供”、“本书第二章部分原始材料最先由天津孙光辉提供”。

三、比对情况

原、被告对被告图书是否构成对原告图书的抄袭产生分歧。经比对,原告认为,被告图书共有126处内容构成抄袭,抄袭字数2.6万字。被告米某某针对原告比对,提出以下意见:1、原告比对中第1-63处为被告米某某独创完成,且发表在先,不存在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故不存在抄袭的可能。2、第64-126处的内容部分:一是来源于第三方作品的内容,主要有: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特拉维斯•黑尼斯三世、弗兰克•萨奈罗著,周辉荣译的《鸦片战争——一个帝国的沉迷和另一个帝国的堕落》;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茅海建著的《天朝的崩溃》;③人民出版社出版,阎照祥所著的《英国政治制度史》;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费正清、刘广京所编的《剑桥中国晚清史》;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佩雷菲特所著的《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撞击》;⑥上海书店出版社出版,马士所著的《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⑦人民出版社出版,丁名楠所著的《帝国主义侵华史》第1卷;⑧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帕金斯所著的《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⑨《清史稿》第155列、《国富论》、《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网友在“余姚在线”的转帖“马桶阵大战著者诸焕灿”、虎门抗英纪念馆的短文《节马碑的传说》等。被告米某某提供了①-④的图书原件,其余未提供原件。二是来源于天津孙光辉提供的资料。三是基于相同历史事实的描述。

针对原、被告的比对情况,法院依以下方法进行了比对:

第一,针对原告指出的第1-63处涉嫌抄袭之处(截止被告图书第34页,主要是被告图书第一章的内容),被告米某某分别两次在天涯社区上发表:第一次发表时间为2007年11月5日至2007年11月18日;第二次发表时间为2007年12月5日至2008年1月17日。鉴于被告米某某在天涯社区上第一次发表时间早于原告图书出版时间,该部分发表的内容不能认定为被告米某某接触了原告图书。但是,考虑到原告《天朝悲歌》的创作完成要早于被告第一次发表的时间,且被告米某某接触了《天朝悲歌》,原告图书与《天朝悲歌》具有一脉相承性。因此,对被告米某某第一次在天涯社区上发表的其图书的内容,首先比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接着比对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内容是否源于《天朝悲歌》。对被告米某某第二次在天涯社区上发表的其图书的内容,发表时间晚于原告图书出版时间,因此除去第一次发表内容后的剩余内容,被告米某某存在接触原告图书的可能,比对主要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比对。经比对,原告指出的第1-63涉嫌抄袭之处共有5654字构成抄袭。(详见附表1)

第二,针对原告指出的第64-126处涉嫌抄袭之处,由于被告米某某未证明上述内容发表于原告图书出版日期之前,比对主要结合双方的文字表达及被告米某某提供的第三方来源,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比对。经比对,原告指出的第64-126涉嫌抄袭之处共有2717字构成抄袭。(详见附表2)

四、与原告支出费用相关的事实

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图书、被告图书、被告图书委印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函、比对表、被告图书出版合同、《天朝悲歌》电子版稿件、(2008)京长安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图书和被告图书的署名,可以确认原告和被告米某某分别是原告图书和被告图书所承载作品的著作权人,两部作品对第一次鸦片战争这一历史题材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阐释。通过查明的事实,本案存在以下两个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关于原告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的问题。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了出版代理合同,从该合同内容看,原告与案外人就出版图书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原告在合同条款中未明确放弃作品的著作权,故原告作为著作权人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争议焦点二:关于被告图书是否构成对原告图书抄袭的问题。被告图书构成了对原告图书的抄袭。抄袭的构成要件须同时具备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条件。以原告图书出版时间即2007年12月为分界点,在此之前,被告米某某虽未能接触原告图书内容,但其接触了原告图书的最初稿件《天朝悲歌》,且《天朝悲歌》和原告图书具有一定的承续性。被告米某某在原告图书出版之前发表于网络上的被告图书的内容,与原告图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来源于作品《天朝悲歌》,则符合抄袭的构成要件。在原告图书出版之后,被告米某某则具备接触原告图书内容的可能,在不能证明其图书内容具有第三方来源的情况下,构成实质性相似则认定为抄袭。经法院比对,被告图书共有8.5千字构成抄袭,被告米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要求书面赔礼道歉,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是否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考虑到在被告米某某在网络上登载图书内容之际,原告与被告米某某即对是否构成抄袭展开争论,世界知识出版社理应在出版被告图书时注意到原告图书,但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告诉讼请求依据的赔偿标准过高,双方亦不能证明被告的获利情况,本院将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一是涉案图书的知名度,包括涉案图书的印数、作者的知名度、图书的畅销程度等因素;二是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包括被告的注意义务以及履行注意义务的程度;三是被告使用方式,包括被告图书抄袭原告图书的字数;四是国家版权局关于文字作品稿酬标准。合理支出部分本院将参考上述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米某某和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共同就被告图书《国有病,谁买单——鸦片战争探秘》部分内容构成对原告图书《那一次,我们挨打了——中英第一次鸦片战争全景解读》抄袭事宜,向原告李某某书面致歉。(抄袭内容见附表一和附表二,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市级报刊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米某某和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共同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米某某和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八百五十元和合理支出人民币二千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米某某和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人民币200元(已交纳),被告米某某和被告世界知识出版社共同负担人民币4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樊静馨

代理审判员樊雪

代理审判员亓蕾

二Ο一Ο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田甜

附表1:

序号被告图书(抄袭内容)原告图书(被抄袭内容)抄袭字数

1第6页第24行“1840年2月”起至第25行“结婚”止第10页第6行至第7行41字

2第7页第5行“其外在的风度”起至第8行“完美的丈夫”止第10页第9行至第12行107字

3第7页第13行“她和墨尔本”起至第20行“这样的事”止第10页第25行至第11页第6行200字

4第8页第19行“1840年”起至第21行“严重的注意”止第192页第8行至第11行59字

5第9页第15行“1896年”起至第28行“的理解”止第80页第13行至第18行81字

6第13页第2行“乱民”起至第4行“纷纷退下”止第8页第20行至第25行148字

7第15页倒数23行“维多利亚”起至第16页第1行“节俭”止第12页第13行至第13页第1行85字

8第16页第2行“维多利亚”起至第6行“别无它意”止第13页第4-12行172字

9第16页第11行“维多利亚”起至第16行“个人所得税”止第14页第30行至第15页第8行173字

10第16页第19行“道光没有年薪”起至第17页第1行“冰糖肘子”止第15页第10行至第16页第10行395字

11第18页第2行“南京条约”起至第3行“懊恼”止第16页第21-22行36字

12第18页第11行“1793年”起至第13行“第一次好机会”止第28页第4-7行73字

13第18页第16行“乾隆”起至第17行“自动下岗”、第19行“乾隆有名的”起至第22行“文字狱牵连”止;第19页第9行“中国的”起至第13行的“死活人”止第28页第10-第29页第2行211字

14第20页第1行“1763年”起至第9行“强烈不满”止第29页倒数第2行至第30页第9行177字

15第21页第1行“乔治三世”起至第3行“优中选优的”止第30页第25-28行93字

16第21页第7行“马戛尔尼”起至第22页第1行“帝国的君臣”止第30页第28行至第31页第3行121字

17第22页第2行“从马可波罗”起至第4行“一年多的时间”、第22页第6行“欧洲最精美”起至第9行“大型图册”止第31页第7行至第32页第5行195字

18第22页第15行“他们一厢情愿”起至第17行“通商贸易”止第34页第6-10行65字

19第22页第23行“他们对英国的表扬”起至第27行“一顿饭而已”止;第23页第1行“他们当然错了”起至第3行“抹抹嘴上路”止第34页第12行-28行215字

20第23页第4行“在马戛尔尼的坚持下”起至第5行“罕见的大度”止、第6行“马戛尼尔递上”起至第10行“荷包赐给了他”止第34页第29行-第35页第6行178字

21第23页第11行“马戛尔尼以为”起至第19行“耍鬼主意的”止第35页9行至第14行和第36页第1-2行178字

22第27页第12行“时间是1816年”起至第16行“摄政”止第39页第1-9行119字

23第29页第7行“嘉庆的第二大政治功劳”起至第10行“江山代有人才出”止第39页第12-16行115字

24第29页27行“这个使团”起至第30页第2行“叩头”止;第30页第11行“事实上”起至第15行“应敬之”止;第30页第17行“他同意鞠躬”起至该页末行;第31页第1行至第15行第39页倒数第1行至第42页14行1225字

25第32页第8行开头至第10行的“放弃贸易”止第42页16行至19行92字

26第32页第20行“阿美士德特使回国途中”起至第34页第14行“为之震撼”止第375页第17行至第377页第3行1100字

总计5654字

附表2

序号被告图书(抄袭内容)原告图书(被抄袭内容)抄袭字数

1第49页第12行“1836年12月”起至第50页第6行“宠幸”;第50页第9行“时人评介”起至第22行“高某度动作”止第116页第5行至第118页第12行749字

2第52页第8行“硝烟过程中”起至第9行“搜身”止第146页第15行至第16行30字

3第53页第6行“从6月3日”起至第8行“六成左右”止第148页第19行至第23行62字

4第54页第1行“严打很快开始。”、第2行“林则徐刊行”起至第5行“实行熬讯”止。第122页第8-16行106字

5第54页第6行“因为互保株连”起至第8行“众人断之”至、第9行“截止到”起至第10行的“212口”止第122页第24-29行125字

6第54页第26行“1839年3月18日”起至第27行“交烟土稿”止第125页第7-8行64字

7第55页第25行“三天期限到了”起至第27行“答复的建议”止第128页第23-26行72字

8第55页第28行“他的伊妹儿”起至第56页第5行“通报情况”止;第56页第9行“义律”起至第11行“见官”止第131页第4行-21行280字

9第56页第13行“义律牛,林则徐更牛。义律刚一上岸”第131页第22行17字

10第56页第13行“钦差”起至第15行“严戒了”止第132页第2-4行58字

11第56页第15行“因为”起至第17行“革命情操”止第134页第7-9行49字

12第56页第20行“3月27日”起至第23行“高某坏了”止第134页第12-17行123字

13第56页第29行“3月28日”起至第57页第4行“饿坏了”止第134页第24-30行149字

14第57页第9行“义律这方面”起至第10行“有义有节”止第132页第25-27行51字

15第57页第14行“义律回文”起至第22行“脑袋的事儿”止

第140页第17行至第141页第8行279字

16第57页第23行“5月24日”起至“澳门”止第143页第19行28字

17第57页第24行“问题是”起至第25行“结束”止第144页第1-2行26字

18第59页第12行“10月1日”起至第13行“中国海去”止第185页第7-8行37字

19第59页第13行“巴麦尊”起至第14行“陆军”止第186页第20-22行40字

20第91页第6行“美国学者”起至第10行“停滞状态”止第63页第23-27行142字

21第119页第23行“另一民间版本”起至第25行“壮烈逝去”止第238页第23-25行70字

22第119页倒数第1行“一匹黄某马”起至第120页第5行“此马饿死”止第238页第28行至第239页第5行160字

总计27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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