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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2年3月出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0月24日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2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0年7月13日被羁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8日凌晨,黄某才、熊明松、陈滔(以上人员已经判刑)等人窜至开封市金明区X乡郝老四窑场,盗窃四辆拉坯车和一辆摩托车,共价值x元,后黄某才等人连夜将所盗拉坯车卖给被告人马某某,得赃款5000元。

2008年8月19日夜晚,黄某才、陈滔、熊明松、王德叶、刘自余(以上人员已判刑)、古红喜、王八(后两人在逃)等人经预谋后,窜至中牟县X镇宏鑫新型建材厂,盗走x型长葛锦马某坯车和一辆x型江苏常兴柴油机拉坯车,共价值x元,后黄某才等人连夜将赃物卖给被告人马某某。得赃款6000元。

2008年8、9月份的一天夜里,熊明松、杨登位伙同古红喜、陶家林、王光旭、马某、小杨(后五人在逃)窜至开封县X乡徐庄窑厂,盗走x型拉坯车六辆,价值x元,后连夜将赃物卖给被告人马某某,得赃款6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黄某才、陈滔、熊明松、杨登位、刘自余、王德叶的供述,证人李XX、郝X、刘XX证言,辨认笔录,抓获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和表现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1年7月1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校功权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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