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百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乡X村东。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百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百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百万庄园西式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百万庄园西式餐饮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百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农商贸)与被告北京百万庄园西式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万庄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农商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百万庄园的委托代理人孟某、郭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农商贸诉称:自2006年2月开始,百农商贸向百万庄园提供货物(玉米粉、料酒、番茄酱等),至今百万庄园共欠货款x元,现要求百万庄园支付货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
被告百万庄园对原告主张的货款x元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在解决以前欠款时曾口头约定自2008年9月起每月偿还x元,现还款期限尚未届满。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双方争议的口头协议问题,本院查明,百万庄园提供了本院(2008)宣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及起诉书,拟证明其与百农商贸之间存在口头协议,百农商贸否认口头协议的存在。
本院认为:百农商贸按照百万庄园的要求向其提供货物,百万庄园收到后出具欠条,双方形成买卖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百万庄园出具欠款证明,但未确定期限,百农商贸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故本院对百农商贸要求百万庄园给付货款x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百万庄园辩称双方存在口头还款协议,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且百农商贸否认口头协议的存在,对百万庄园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百万庄园西式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百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五万二千八百九十二元。
如果北京百万庄园西式餐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一元、财产保全费五百四十九元,由北京百万庄园西式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某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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