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洪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省衡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地址:湖南省衡阳县X镇。
负责人:候某。
原告: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九兴大道X号麦柯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胡瑾,江西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德派斯大厦C座X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地址:南昌市洪都中大道X号省种子检测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湖南省省衡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诉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陈彩昌
审判员肖晓华
代理审判员李明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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