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五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子井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辉,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瑾辉,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夺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夺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董事,住(略)。
原告大连五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佳公司)与被告北京夺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夺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瑾辉、夺麦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佳公司诉称:2006年9月13日,五佳公司与夺麦公司签订电影《你是天使》投资协议,由五佳公司负责全剧现金投资300万元,由被告负责该剧的策划、制作、发行和运营。协议第七条约定:双方同意夺麦公司为该剧专门设计以甲方名义开设的一般专用账户,设立项目财务专管人员,五佳公司有权随时查验该账户的资金明细情况,检查、监督摄制和经营的资金往来。该剧完成后夺麦公司向五佳公司提供相关项目决算设计报告,供五佳公司审查。合同还约定确保原告在2007年8月前收回投资,影片制作完成后,五佳公司为该剧的联合出品单位,出任该剧的出品人,影片以五佳公司名义参展,取得的奖项由五佳公司永久保存,所有拍摄素材无偿提供给五佳公司宣传等相关权利。合同签订后,五佳公司及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夺麦公司却未履行任何义务。现五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夺麦公司支付300万元的投资及20%的利润,共计360万元;诉讼费由夺麦公司负担。
夺麦公司辩称:夺麦公司认可五佳公诉所诉的360万元,但是由于电影刚刚取得许可证,希望延期给付。五佳公司存在迟延付款问题,夺麦公司的付款也应相应顺延。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3日,五佳公司与夺麦公司签订电影《天使》投资协议。协议约定:鉴于夺麦公司合法拥有电影剧本《天使》的电影摄制权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电影《天使》拍摄立项批复,五佳公司有投资该剧的资金实力和合作意愿,双方联合拍摄该剧,夺麦公司及相关合作单位主要负责该剧的策划、制作、发行和运营,五佳公司主要负责全部所需现金投资部分。双方确定该剧的总投资为人民币300万元,投资全部由五佳公司承担,资金按摄制计划投入夺麦公司摄制组。协议签订后支付其中的30%共90万元,开机前支付50%共150万元,后期制作支付20%共60万元;双方同意夺麦公司主要负责该剧项目管理和运营工作,并同意以项目运营包干的方式确保五佳公司300万元投资资金和20%的项目投资利润共360万元于2007年8月前收回。夺麦公司以全剧版权为五佳公司提供担保和权益保证;双方同意夺麦公司为该剧的联合摄制单位,五佳公司为该剧的联合出品单位,夺麦公司代表出任该剧的制片人,五佳公司代表出任该剧的出品人;双方同意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以制作经费总承包的方式承担该剧摄制任务;双方同意该剧以五佳公司的名义参加国际国内电影节和政府奖的评选,并在所有参加的活动中尽量展示五佳公司的企业形象和文化品位,同意以五佳公司所在地省委宣传部名义申报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评选,所获得将被、奖牌等由五佳公司永久保存;双方同意夺麦公司为该剧专门设立以夺麦公司名义开设的一般专用账户,设立项目财务专管人员,五佳公司有权随时查验该账户的资金明细情况,检查监督和经营资金往来,该剧制作完成后夺麦公司向五佳公提供相关决算审计报告,供五佳公司审查;双方同意设计该剧的演员聘请、发行、赞助等相关协议均以夺麦公司名义签订,五佳公司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出现其他第三方对该剧的利益要求或法律诉讼均由夺麦公司独立承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06年9月18至2006年12月25日,五佳公司分6次向夺麦公司汇款300万元,夺麦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
另查,2006年8月17日,夺麦公司与北京中青英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英豪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鉴于中青英豪公司合法拥有电影《你是天使》(暂定)剧本电影摄制权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对该电影摄制的立项批复,夺麦公司有投资和运营电影的实力和合作意向,双方就拍摄电影《你是天使》进行合作。
2007年5月29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向中青英豪公司出具决定书,电影《你是天使》已经通过审查。
上述事实,有五佳公司提供的投资协议、汇款单、收据、投资合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出具的决定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五佳公司公司与夺麦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五佳公司履行了投资义务,电影已经拍摄完毕并通过审查,夺麦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五佳公司返还投资并支付利润。现五佳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其返还投资并支付利润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夺麦公司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夺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大连五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三百万元。
二、被告北京夺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大连五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润六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2007年修正)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四百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北京夺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周华
二OO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齐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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