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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诈骗案

时间:2002-10-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庆刑二初字第63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庆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女,X年X月X日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市安装公司工人,住(略)-X-X-X室。2001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02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大庆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0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3月至2001年11月间,被告人徐某冒充大庆石油管理局领导的妹妹,以能给技校生及待业青年安排工作为由,在红岗、让胡路等地,以借款名义收取办事费(略)元,同时指使代长利以能给别人办工作为借口,让代长利帮助联系需要安置工作的群众,收取被骗人人民币60余万元,后交给徐某。共计诈骗人民币(略)元被其挥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不作辩解。

被告人徐某宏伟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徐某所有诈骗数额中有(略)元不应认定诈骗,因为有一部分借款已退还、有一部分款是当事人与徐某关系不错,自愿借给徐某的,还有一台挖沟机是徐某代卖的,并且挖沟机已返还原主。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到2001年11月间,被告人徐某冒充大庆石油管理局某领导的妹妹,以能给石油管理局技校生及待业青年安排工作为由,在红岗区、让胡路区等地,以借款名义收取办事费250余万元,同时指使代长利以能给别人办工作为借口,让代长利帮助联系需要安置工作的部分群众,收取被骗人人民币60余万元,然后交给徐某。其中魏淑芹的(略)元、徐某的(略)元、李怀英的(略)元、兰玉荣的(略)元的借款已还清,不应认定为诈骗;价值(略)元的挖沟机,徐某初始目的是给人代卖,并没有诈骗挖沟机的故意,而且挖沟机已返还原主,所以不应认定为诈骗。故被告人徐某诈骗被骗人的现金为(略)元。

以上犯罪事实,经法庭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有徐某、代长利的打的收据及借条。2、有被害人的陈述。3、有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信任,诈骗公民合法财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适用法律准确,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理由部分合理,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厉打击此种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略)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赵忱

审判员沈洪庆

代理审判员鞠元凤

二00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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