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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诉济南造型材料厂、济南珍珠造型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8975号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洪,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造型材料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三区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济南造型材料厂司法办职员,住(略)。

被告济南珍珠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三区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董事长。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与被告济南造型材料厂(以下简称造型材料厂)、被告济南珍珠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君独任某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珍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原告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鹏、黄洪,被告造型材料厂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机械公司诉称,造型材料厂始建于1984年,1988年使用国家“拨改贷”资金,截至1996年12月20日,本息共计x.85元(其中本金x元,利息x.85元),一直未予偿还。2008年7月2日,机械公司经查询得知:1994年2月21日,造型材料厂出资140万美元(包括其原有厂房、场地、库房、实验室、办公设施和设备作价70万美元,再投入70万美元建设新增生产线的厂房、场地、库房、水电及公用设施)与日本远州铁工株式会社(以下简称远州株式会社)成立珍珠公司。至此,造型材料厂已经没有了自己的厂房、设备等生产条件。故机械公司认为造型材料厂以自身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故应在140万美元的财产范围内,对机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97年1月14日,造型材料厂申请“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为国家资本金。1997年12月,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计投资(1997)X号文件,同意将造型材料厂使用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为x.85元,转为国家资本金。但造型材料厂未按规定进行财务调整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致使该资金长期处于企业负债项下,损害了国有资产的安全。2002年5月15日,财政部财企(2002)X号文件,责成机械公司作为国家资本出资人对造型材料厂占有使用的上述国家资本金行使监督管理职责。2003年3月24日,机械公司根据文件,以国机财(2003)X号文件的形式,向造型材料厂、珍珠公司发出《机械公司关于“拨改贷”项目资金确权的通知》,要求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将借款x.85元确权到机械公司名下。2004年5月13日,机械公司又以公证的形式将上述文件邮寄致函二者。2005年9月8日,机械公司由前身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更名为机械公司。2006年3月20日,机械公司再次以公证的形式向二者发出《关于请办理“拨改贷”资金出资人手续的函》及机械公司更名事宜,但二者并未履行义务。2008年3月20日,机械公司再次以公证的形式向二者发出《机械公司关于“拨改贷”项目资金确权的函》,要求二者在15日内将上述资产产权的变更计划或处理意见上报机械公司,但二者仍怠于履行债务人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及《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要求造型材料厂、珍珠公司返还机械公司全部欠款x.85元。

被告造型材料厂辩称,首先,机械公司认为其公司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与事实不符,财政部的文件只是确定了机械公司的产权人资格,而并不改变案件诉争的“拨改贷”资金的实际履行地,故该“拨改贷”资金的资金实际履行地为建设银行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历城区支行),请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其次,造型材料厂与机械公司不存在贷款关系,贷款主体应该是建行历城区支行,而不是向机械公司进行的贷款,机械公司亦未向造型材料厂提供贷款债权已转移致其名下的任某手续也未向造型材料厂主张债权人的权利。机械公司主张的债权已经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再次,即使该笔“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其为国家资本金的产权人,则机械公司认为应进行确权之诉,而不应当主张给付之诉。故请求法院驳回机械公司诉讼请求。

被告珍珠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及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造型材料厂始建于1984年,1988年使用国家“拨改贷”资金80万元。截至1996年底,造型材料厂使用“拨改贷”资金本息共计x.85元(其中本金x元,利息x.85元),当时造型材料厂的主管部门为机电部,经办银行为建行历城区支行。

1993年12月6日,造型材料厂与日本远州株式会社签订《合资经营珍珠公司合同》,约定合营公司总投资额和注册资本均为200万美元,其中造型材料厂出资140万美元,包括其原有厂房、场地、库房、实验室、办公设施和设备作价70万美元,再投入70万美元建设新增生产线的厂房、场地、库房、水电及公用设施。同日,双方依据《合资经营珍珠公司合同》签订了《合资经营珍珠公司章程》。出资时,造型材料厂有固定资产440万元,流动资产725万元,实有资产共计1165万元。1994年2月21日,珍珠公司注册成立,造型材料厂完成了出资义务。

1997年1月14日,造型材料厂向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提交《关于申请“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报告》,要求将未归还的国家“拨改贷”款项80万元及利息x.85元转为国家资本金,以减轻其负担。后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出计投资(1997)X号文件即《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机械工业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批复》,同意包括造型材料厂在内多家企业的“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并原则同意由机械部作为“拨改贷”资金的出资人。后造型材料厂未办理将“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相应变更手续。

2002年5月15日,财政部做出财企(2002)X号文件即《财政部关于同意将原机械工业部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和特种拨改贷资金转为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国家资本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将由原国家机械工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局)代行管理职责的国家资本金转为由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机械公司前身)持有,增加其国家资本金。并说明由机械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认真清查,并按照资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2004年5月12日,机械公司向造型材料厂及珍珠公司邮寄送达回执、确认书、中央级“拨改贷”统借基金情况调查表、回函地址、机械公司关于“拨改贷”项目资金确权的通知、财政部的财企(2002)X号文件、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的计投资(1997)X号文件,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安公证处(以下简称长安公证处)申请对该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其中,《机械公司关于“拨改贷”项目资金确权的通知》即国机财(2003)X号文件内容为通知造型材料厂“拨改贷”资金本息合计x.85元,希望造型材料厂配合机械公司“拨改贷”资金项目清理小组,按照财政部文件精神办理资产确权和产权变更等事宜。2004年6月7日,长安公证处做出(2004)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对上述送达方式及内容予以确认。

2005年9月23日,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经批准正式更名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

2006年3月21日,机械公司向造型材料厂及珍珠公司邮寄送达《关于请办理“拨改贷”资金出资人手续的函》《机械公司更名、启用新章、迁址通函》和更名公告,并向长安公证处申请对该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其中,《关于请办理“拨改贷”资金出资人手续的函》内容为再次催促造型材料厂将“拨改贷”资金的出资人变更为机械公司,并通知了机械公司的更名事宜。2006年3月30日,长安公证处做出(2006)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对上述送达方式及内容予以确认。

2008年3月20日,机械公司向造型材料厂及珍珠公司邮寄送达《机械公司关于“拨改贷”项目资金确权的函》,该函内容为要求造型材料厂于15日内将资产产权变更的具体计划或处理意见上报给机械公司,同时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对该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08年3月27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做出(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对上述送达方式及内容予以确定。

庭审中,造型材料厂主张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实际应为济南市历城区,故本院无管辖权。但造型材料厂在答辩期间并未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造型材料厂主张其未收到经过公证的邮寄文件,但未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也无反证推翻公证的内容,鉴于公证的公信力,本院对公证内容予以认可。另,造型材料厂陈述,其未办理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相应手续是因为未收到相应文件,不知如何做变更手续导致。

以上事实,有机械公司提供的《合资经营珍珠公司合同》、《合资经营珍珠公司章程》、资信证明、造型材料厂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资料、造型材料厂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资料、贷款签证单、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企业“拨改贷”核转国家资本金工作审核表、《关于申请“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报告》、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的计投资(1997)X号文件、财政部财企(2002)X号文件、(2004)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附件、(2006)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附件、(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及附件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机械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其请求造型材料厂返还欠款的依据在于造型材料厂不办理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手续而使该笔款项作为企业借款存在。对案件涉及到的问题,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双方是否存在欠款的问题。造型材料厂认为双方不存在欠款纠纷,理由为机械公司未通知其债权移转的事实,且已过诉讼时效。一方面,双方对造型材料厂使用国家“拨改贷”资金并无异议,而造型材料厂亦向国家计委、财政部申请过将“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在取得同意后,造型材料厂并未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故“拨改贷”资金并未变更为国家资本金;而另一方面,根据国家计委及财政部的X号文件、财政部X号文件,通过债权主体的沿革,机械公司已具有依法持有造型材料厂“拨改贷”资金的资格,故机械公司向造型材料厂主张相应债权具备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机械公司在债权进行移转后及时向造型材料厂及珍珠公司主张了权利,其通过公证证实其已向二者送达了相关文件,催促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由于造型材料厂及珍珠公司未办理变更手续而导致该款项未成为国家资本金而以借款形式存在,造型材料厂对此结果存在过错。机械公司主张债权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故本院对机械公司的该项主张予以认可,存在于双方的x.85元应认定为企业借款。造型材料厂认为机械公司应先提起确认之诉主张其债权,但正是因为其自身原因未办理变更手续而导致该款项的借款性质,故造型材料厂认为应先进行确权之诉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珍珠公司应承担何责任某问题。根据法释〔200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造型材料厂将自身财产作价出资投入到珍珠公司中去,且投入资产与其自身财产基本相当,严重影响了造型材料厂的偿债能力,且该债务发生在珍珠公司成立之前,故珍珠公司应在造型材料厂出资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珍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至于本院是否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问题。因该“拨改贷”资金未办理变更手续,现以借款形式存在,故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贷款方可确定为机械公司,建行历城区支行只是经办银行,故造型材料厂对管辖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机械公司请求归还欠款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未主张该欠款的相应利息,本院不持异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造型材料厂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欠款九十万零一千二百三十二元八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济南珍珠造型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八百一十二元(原告已预交六千四百零六元),由被告济南造型材料厂、济南珍珠造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不服判决部分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范君

二OO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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