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职员,住(略)。
被告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董事长。
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公司)诉被告桂林鸿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公司)、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鸟人公司主张由鸿瑞公司复制、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牧马人的忘情歌音乐新潮流之一》光盘中未经许可收录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白狐》等歌曲,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公开致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经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1月受理了(2008)朝民初字第X号原告北京世纪金典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旭辉、被告鸟人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该案中,北京世纪金典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李旭辉和鸟人公司侵犯了该公司对《白狐》等歌曲享有的著作权。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2008)朝民初字第X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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