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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同与郑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行申字第28号

刘炳同:

你因与郑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处罚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郑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决定对你劳动教养没有法律依据、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违反法律程序、二审法院审非所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劳动教养委员会在查明你的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实行劳动教养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郑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具有决定劳动教养处罚的职权,该委依据你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并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并判决维持郑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你的劳动教养决定亦无不当。

综上,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予以驳回。

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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