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甲、郭某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卫明,二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5年10月8日夜,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伙同冯凯(已起诉)、宇文谦(另案处理)到安阳县X乡X村,盗窃通信电缆二根,价值3327.6元,作案后返回途中被发现逃跑,追回赃物。

2、2005年9月30日夜,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伙同冯凯到安阳县X镇正北桥西侧坡上,盗窃通信电缆80米,价值1312元。

上述二起事实,二被告人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冯凯、宇文谦供证,证人赵××、高×证言、被盗单位证明、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价格鉴定、及郭某甲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二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被告人郭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以上二被告人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郭某甲刑期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10年10月15日止;郭某乙刑期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10年10月15日止。二被告人2009年11月19日至2010年2月8日被羁押期间均已折抵刑期。二被告人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张婵

审判员初蓓佳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艳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