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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新乡市第四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申字第1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郑州铁路局退休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明镇,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第四人民医院(原名称某郑州铁路分局新乡医院)。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第四人民医院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新乡市第四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9月24日作出的(2001)新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2006)新中民申字第X号驳回再审通知内容不实,不公正。其从未委托张怡办理张改青的丧事。张怡不具有领取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的资格。该费用是张改青的遗产,张怡领取该费用构成了对张某某的侵权。

再审被申请人新乡市第四人民医院答辩称:抚恤金、丧葬费等不属于张改青的遗产,直系亲属及配偶均有权领取,张怡持有效证明领取该笔费用,合理合法。另张某某已从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三万余元。张某某申请再审无理,应予驳回。

经审查查明:张改青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与张怡系母女关系。张改青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单位新乡市第四人民医院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补发工资等合计8738.65元由张怡领取。

本院认为,张某某、张怡分别为张改青的配偶和女儿,在持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均可以领取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新乡市第四人民医院在审查相关手续后,将该笔费用让张怡领取并不违反相关规定。至于该笔费用的分配问题,张某某如有异议可向张怡提出主张另行解决。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施付阳

代理审判员王某宝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二00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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