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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许中刑一初字第05号

河南省许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5)许某某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许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男,1937年生,住(略)。系被害人冯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石磊,河南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住(略)。系被害人杜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住(略)。系被害人杜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女,住(略)。系被害人刘某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刘某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戊,女,X年X月X日生,住(略)。系被害人刘某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朱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朱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庚,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朱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辛,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朱某之女。

诉讼代理人耿小武,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略)冉屯路X号。

诉讼代表人李某壬,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某输车队负责人。

被告人宋某癸,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略)人,(略)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某东,捕前住(略)。因窝某1998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13日释放。因涉嫌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6月26日被拘留(略)。

辩护人李某某,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宣某,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滑县人,(略)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某东,捕前住(略)。因流氓罪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盗窃罪198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寻衅滋事罪2001年7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6月29日被拘留(略)。

辩护人焦某某,河南通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清丰县人,(略)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某东,捕前住(略)。因涉嫌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6月29日被拘留(略)。

辩护人陆某某、常某某,金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略)人,无业,住(略)。因盗窃罪1986年11月28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盗窃罪1987年1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寻衅滋事罪2001年3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7月1日刑满释放。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张某某、李某某军,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通许某某人,无业,捕前住(略)。因盗窃罪1990年7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5年5月16日假释,考验期至1997年1月29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6月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被拘留(略)。

辩护人支某,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某某,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封丘县人,无业,捕前住(略)。因盗窃罪1986年3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2003年8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荆某某,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略)人,无业,捕前住(略)X区北陈某某寨北街X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04年2月18日被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同年3月11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屈海涛,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略)人,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2003年8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某、韩某某,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常熟市人,个体商户,捕前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03年1月25日被拘留,同年2月23日被监视居住(略)。

辩护人刘某某、张某某,河南实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封丘县人,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3年12月21日被拘留,2004年1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某某、史某某,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长垣县人,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4年2月14日被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薛西坡,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常熟市人,无业,捕前住(略)。因盗窃罪1999年4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绑某犯罪2003年5月17日被监视居住(略)(略)。

辩护人阴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略)人,无业,捕前住(略)。因故意伤害罪2003年8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04年2月23日被并入本案。

辩护人于某某,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曲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略)人,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6月29日被拘留(略)。

辩护人吴某某、于某某,河南金某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无业,捕前住(略)。因伤害罪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8年1月1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1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2003年8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杜某某,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略)人,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绑某犯罪2002年8月19日被拘留,8月30日被逮捕,2003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4月16日解除取保,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白某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5月25日被监视居住(略)(略)。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无业,捕前住(略)。2002年7月5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被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2003年7月1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被并入本案。

辩护人梁某某,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封丘县人,无业,捕前住(略)。因故意伤害罪198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4年12月被释放;因盗窃罪2001年11月16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01年12月20日释放。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2003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荷泽市人,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7月22日被拘留(略)。

辩护人张某某、李某某,金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黄陂县人,无业,捕前住(略)。因盗窃罪1981年7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流氓罪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4月3日被监视居住(略)(略)。

被告人穆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无业,住(略)。因盗窃罪1988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7年4月11日假释;1999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8月5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被并入本案。

指定辩护人陈某某玲、阮涛,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中牟县X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2001年12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月8日释放。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8月23日被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略)人,(略)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某东,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5月21日被拘留,同年6月23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销毁会计凭证罪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略)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郓城县人,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非法经营罪2003年9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某某、赵某某,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烟台市人,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4月9日被监视居住(略)(略)。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略)人,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4月10日被监视居住(略)(略)。

辩护人赵某某,许某某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司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鄢陵县人,个体商户,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4月5日被监视居住(略)(略)。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封丘县X区三官庙共和新街X号楼X单元X号。因强奸罪198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5月14日被监视居住(略)(略)。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无业,捕前住(略)。因寻衅滋事罪1998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赌博犯罪2003年5月28日被拘留,同年6月24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同年8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某某、许某某,金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无锡市X区X路中原铝厂家属院。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5月23日被监视居住(略)。

辩护人武某某、许某某,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略)X区X街X号楼附X号。因盗窃罪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罪198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流氓罪199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5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1998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3月20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被并入本案。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孟某县人,无业,捕前住(略)。因寻衅滋事罪1998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4月26日被监视居住(略)(略)。

被告人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宜兴市人,系郑州恒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某员,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4月10日被监视居住(略)(略)。

辩护人闫某某、耿某某,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略)人,住(略)。因流氓罪1997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10月10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被并入本案。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初中文化,河南省长垣县X区X路X号X排X号。因盗窃罪、流氓罪1991年9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5年8月22日保外就医;因故意伤害罪1999年10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3月20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被并入本案。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淇县人,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5月15日被监视居住(略)(略)。

辩护人冯某、王某某,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无业,捕前住(略)X区蜜蜂张某某X号。因流氓罪1984年6月21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4月5日被监视居住(略)(略)。

被告人孟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略)人,个体商户,捕前住(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2003年5月5日被监视居住(略)(略)。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略)人,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2003年12月8日被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某,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滑县人,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4月9日被监视居住(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03年8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夏某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滑县人,个体商户,捕前住(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2003年7月11日被监视居住(略),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童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菅某某,河南金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滑县人,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窝某犯罪2003年6月29日被拘留,同年7月5日被监视居住(略)。

辩护人刘某某、石某某,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略)人,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窝某犯罪2003年6月27日被拘留,同年7月3日被监视居住(略)。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略)人,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窝某犯罪2003年6月29日被拘留,同年7月5日被监视居住(略)。

辩护人董某某、肖某某,金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略)。因涉嫌窝某犯罪2003年5月28日被监视居住(略),同年9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某某、周某某,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略)人,捕前家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8月23日被拘留,因涉嫌包庇罪2003年9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某某、常某某,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武陟县X区国棉五厂家属院。因涉嫌窝某犯罪2003年8月6日被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某癸,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略)人,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2003年5月5日被(略)公安局监视居住(略)(略)。

被告人陶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忠县人,系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某务部主管,捕前住(略)。因涉嫌销毁会计凭证犯罪2003年5月31日被监视居住(略)。

辩护人聂某某、王某某,河南通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易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息县人,系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某务部主管,住(略)。因涉嫌偷某犯罪2003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芦某、宋某某,河南通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巩义市人,系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某务部出纳,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5月23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2003年8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荥阳市人,系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某务部会计,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5月24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2003年8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正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旺苍县人,系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某总经理,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6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被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03年9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亢某某,河南金某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兰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系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某总经理,捕前暂住(略)。因抢某1984年3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2年12月29日被假释,1994年4月2日假释期满;1997年8月14日因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5月23日被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8月6日被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03年9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绰号老四,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市人,系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某总经理,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6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被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03年9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高中文化,河南省(略)人,系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某总经理,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8月6日被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03年9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某某,河南金某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系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某太托运部网点经理,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5月23日被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8月6日被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非法经营罪2003年9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某某、陈某某,河南长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略)人,系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某运部副经理,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5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被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03年9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长垣县人,系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某站部主管,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5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被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03年9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青岛市X区X路2号院4号楼1单元3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03年9月3日被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某某、李某某,金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长垣县人,捕前住(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2003年4月17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03年8月1日被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03年9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庞某、李某某,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人:

宋某癸、马某、穆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毛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金某、岳某、曲某、吴某某、孙某、谢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华某、杜某某、吴某某、钱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现押许某某市看守所。

郝某、徐某某、任某、李某某、吕某、张某某、司某、李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孟某、张某某、张某某、丁某,现押许某某县看守所。

谢某某、崔某、许某某、刘某某、陶某、贾某、韩某某、兰某、孙某、白某某、白某某、曹某、赵某某、蔡某、孙某、刘某某,现押禹州市看守所。

许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某某刑诉(2004)X号起诉书、许某某刑变诉(2004)X号起诉书、许某某刑追诉(2004)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宋某癸、马某、郝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毛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金某、岳某、曲某、吴某某、孙某、谢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穆某、任某、王某某、李某某、吕某、张某某、司某、李某某、王某某、华某、杜某某、吴某某、钱某、陈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孟某、张某某、谢某某、崔某、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许某某、丁某、刘某某、陶某、易某、贾某、蔡某、韩某某、兰某、孙某、白某某、白某某、曹某、赵某某、孙某、刘某某,犯组某、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抢某、绑某、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私藏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偷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非法经营罪、窝某、包庇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于2004年7月9日、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遵照某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18日至12月2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许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芳、赵某某生、申健、王某某伟,代理检察员王某某云、唐长喜、赵某某然、冀晓波、张某某九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租、王某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的诉讼代理人石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刘某丁、徐某戊某诉讼代理人刘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己、卢某、陈某庚、朱某辛的诉讼代理人耿小武;被告单位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某诉讼代表人李某壬;被告人宋某癸、马某、郝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毛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金某、岳某、曲某、吴某某、孙某、谢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穆某、任某、王某某、李某某、吕某、张某某、司某、李某某、王某某、华某、杜某某、吴某某、钱某、陈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孟某、张某某、谢某某、崔某、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许某某、丁某、刘某某、陶某、易某、贾某、蔡某、韩某某、兰某、孙某、白某某、白某某、曹某、赵某某、孙某、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宣某、焦某某、陆某某、常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军、支某、董某某、刘某某、荆某某、曲某涛、孙某、韩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史某某、薛西坡、阴某、于某某、吴某某、于某某、杜某某、白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玲、阮涛、朱某某、杨某、刘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许某某、武某某、许某某、闫某某、耿某某、冯某、王某某、王某某、马某、夏某某、童某、菅某某、刘某某、石某某、李某某、董某某、肖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常某某、宋某癸、聂某某、王某某、芦某、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亢某某、吴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庞某、李某某;鉴定人赵某某罗、周虹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某、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1993年以来,被告人宋某癸、马某、郝某纠集两劳释放、解教及社会闲散人员,组某了以宋某癸、马某、郝某为首,以张某某、刘某某、毛某、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穆某、任某、刘某某、金某、徐某某、孙某、李某某、司某、张某某、王某某、华某、吕某、李某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创业公司某宋、马、郝某社会性质组某控制下的公司,仍积极投资经营,并在经营过程中偷某税款、非法运输香烟,用公司某营所得为黑社会性质组某骨干成员发“工资”、腐蚀政法干警等,为黑社会性质组某的巩固、壮大起到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二、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

1、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告人宋某癸的指使下,于1993年7月23日晚带领刘某某龙、李某某携带凶器在(略)将被害人冯某亭杀死,致王某某、苏丽洁重伤。

2、1998年10月21日,被告人宋某癸、马某、郝某预谋后,指使刘某某、刘某某带领穆某、谢某某等数人,持刀、枪闯入浙江绍兴马某波的托运部将马某成轻伤;撤离时,刘某某误将朱某兵当成马某波的手下,开枪将其打死。

3、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宋某癸军(在逃)预谋后,于2002年3月30日晚,指使被告人毛某、岳某、刘某某、施万磊、小玉携带凶器,将被害人朱某胜杀死在(略)郑铁果品市场。

三、故意伤害罪

1、1993年9月3日晚,被告人马某、曲某等人在(略)群众艺术宫门前因故与被害人杜某生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马某持铁管猛击杜某头部,曲某也持铁管朝杜某身上击打,致杜某亡。

2、1994年4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略)X区X路X号院门口,因故指使被告人王某某、金某、赵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刘某某潮进行殴打,王某某持匕首连捅两刀,致刘某某亡。

3、1996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略)嵩山路曲某厅跳舞时因故与他人发生争执,张某某匕首将上前劝解的冷文刺死。

4、1996年9月24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以被害人刘某某杰不喝其敬酒为由,在一建筑工地内,持砖猛击刘某某头部,致其死亡。

5、1996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郑州纺织大世界将个体工商户王某某英打成轻伤。

6、1996年8月9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受他人雇佣,在(略)政四街X路交叉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州打成重伤。

7、被告人宋某癸、马某因怀疑被害人李某某新与其作对,即让被告人郝某召集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在(略)煤炭仓库门口及荥阳市洪志宾馆内对李某某行殴打,致其重伤。

8、2001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宋某癸、马某指使被告人谢某某在桐柏路将被害人赵某某打成轻伤。

9、2000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毛某、任某等人在他人的指使下,在(略)X村附近,持铁棍将被害人马某轩打成轻伤。

10、被告人宋某癸因怀疑被害人李某某忠与其作对,即扬言要打李某某忠。2000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指使被告人毛某等人,在被害人李某某忠的楼下,持铁棍将李某某成轻伤。

四、抢某

199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宋某癸、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浙江绍兴柯桥镇,对被害人王某某庆殴打后劫取现金5万元。

五、绑某、非法拘禁罪

1、2002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金某、孙某与他人预谋后,将被害人马某军约至(略)颍河路王某某的电子游戏厅内进行殴打,后电话向马某家人索要6万元现金某将马某回。

2、被告人马某、宋某癸为控制郑州鞋城托运市场,于1996年2月20日晚,伙同吴某某等人在(略)东明路将在该市场开办托运部的周警挟持到中原区X村,勒索现金35万元后将周放回。

3、被告人孙某因向被害人张某某斌索要债务未果,即让其丈夫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于2002年7月29日晚,将张某某持到一浴池内殴打,逼张某某下欠条,并交出其车作抵押。至次日凌晨3时将张某某回。

六、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私藏枪支罪

1、1995年夏和1997年10月,被告人郝某依被告人宋某癸的吩咐,先后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五连发猎枪两支、七连发猎枪一支。

2001年夏,被告人马某通过他人将其中一支五连发猎枪和一支七连发猎枪叫被告人谢某某保管,谢某两支猎枪和一支“六四”手枪存放在被告人崔某家中。

2、2000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指使被告人毛某经别人介绍以人民币1500元从王某某勇处购买五连发猎枪一支。

3、1997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处索得“六四”手枪一支带在身上。1998年3月至2000年,王某某后将该枪转给被告人马某、宋某癸持有,马某交给被告人吴某某持有。2001年夏,马某指使他人将该手枪交给谢某某保管,存放于崔某家中。

4、1997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处借得五连发猎枪一支放于封丘老家。

5、1995年,被告人孟某买得双管猎枪一支一直持有,拒不交出;1997年夏,孟某该枪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存放。

6、1999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略)滚石迪厅索得自制转轮手枪一支放于其岳某家。

7、2001年,被告人刘某某将一支五连发猎枪交给被告人毛某保管。

七、寻衅滋事罪

1、为控制郑州至柯桥的布匹托运生意,1995年12月5日晚,被告人宋某癸、马某纠集并带领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韩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持刀闯入货运商户魏党忠家,将魏及刘某某新砍成轻微伤,并砸坏物品。

2、1996年,被告人马某、宋某癸为给商户张某某增帮忙,即带领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持枪对索闯的游戏室进行打砸。

3、1996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曲某、吴某某等人在他人的纠集下,持枪、刀、棍对谢某炉、周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至谢、周二人轻伤。

4、1997年3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已判刑)纠集吴某某等人携枪、刀到(略)X区一歌房,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砸毁房内物品价值x余元。

5、1997年2月18日晚,被告人宋某癸、张某某将家住河医大家属院的田敬国叫出,以赌博使诈为由,将田的头部砸伤。

1997年5月一天,被告人宋某癸、马某(已判)在(略)中州宾馆内的“脸谱舞台”消费时,因嫌要价过高而欲行报复;同年5月24日晚,二人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等数人到“脸谱舞台”打砸,造成经济损失14万余元。

6、1997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对郑州纺织大世界商户马某岭进行殴打,当其欲报案时,再次遭刘某某同伙殴打,致马某伤。

2000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指使任某、毛某等人将晋江达发货运站负责人陈某某杰挟持到(略)西环路附近殴打,致陈某某微伤,并威胁陈3日内关门。

7、1999年8月13日,被告人宋某癸、马某指使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等数人持刀、枪多次对刘某某亮等人进行殴打、乱砍,致刘某某亮、陈某某堂、刘某某魁、王某某义四人轻伤。

8、被告人孟某认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后,预谋殴打与其生意上有冲突的宋某癸喜、张某某。1999年10至11月,王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将宋某癸喜、张某某砍成轻伤;后又到“新园浴池”及宋某癸喜的家欲对宋某癸行殴打,未逞后,将宋某癸车玻璃砸烂,盗走猎枪一支。

被告人王某某为霸占杨克明开办的电子游戏厅,指使金某带人于2001年8月的一天晚上,持刀闯入杨的游戏厅将杨砍伤。

2001年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纠集他人以王某某定欠债为由,对王某某行殴打。

9、199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因跳舞与赵某某发生矛盾后,即向马某求援,被告人马某、宋某癸遂带领刘某某、李某某等人与谢某合后,在亚龙湾水上歌城误将宋某癸喜当成赵某某而殴打,并对与宋某癸起的张某某成、刘某某志乱打一通。

10、199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杜某某、吴某某等人,将没有在宋某癸等人的托运部发货的商户蔺明河打成轻伤。

11、199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钱某纠集他人持铁锨、台球杆对与吴某某有矛盾的梅玉桐等人进行殴打。

1995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因故与纺织大世界保安发生争执后,向郝某求助;郝某带领刘某某等人将保安邢继红、艾杰打成轻微伤。

1995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带领钱某等人到与其姐有矛盾的荆巧云家,对荆的儿子进行殴打,并砸毁柜台。

八、敲诈勒索罪

1、1998年秋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谢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胡英杰庇护同其作对的王某某定为由,向胡勒索10万元,后得4万元。

2、1999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以被害人李某某曾报案让公安人员教训其为借口,勒索李某某金2万元。

3、200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被害人赵某某民曾带领公安人员对其抓捕为由,向赵某某索现金8万元。赵某某迫交给王某某现金1.5万元。

九、盗窃罪

1993年6月7日晚,被告人毛某与李某某新(已判)在(略)文化路盗走安亦瑞的手提包一个,内装物品价值1万元。

十、偷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略)创业运输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自1998年9月至2002年12月,经司某会计鉴定,累计偷某(略).38元。郝某、王某某、李某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某是直接责任某员。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为了逃避查处和掩盖公司某宋、马、郝某社会性质组某有联系的事实,指示被告人陶某、贾某、蔡某将创业公司某会计资料予以销毁。

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某立后,2002年至2003年5月,经司某会计鉴定,累计偷某x.87元;王某某、陶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某是直接责任某员。

十一、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创(恒)业公司某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为无证跨省贩卖香烟的客户提供非法运输。创业公司2001年2月至2002年12月通过非法运输香烟获取运费(略)元;恒业公司某2003年1月至5月通过非法运输香烟获取运费x元。王某某、李某某是公司某责的主管人员,孙某、兰某、韩某某、白某某、白某某、曹某、赵某某是直接责任某员。

2002年4月至2003年1月间,以被告人王某某为董事长、李某某为总经理的郑州(创)恒业公司,利用铁路行包快运非法从广州贩运至郑州假冒伪劣香烟x.8条,总货值x.76元。被告人韩某某、兰某、孙某、白某某作为该公司某副总经理,被告人白某某作为沙太网点经理,参与非法运输活动。以上卷烟经烟草部门鉴定后确认为假冒伪劣卷烟。

十二、窝某、包庇罪

1、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其丈夫马某系犯罪的人,还为其提供现金,帮助马某避抓捕。

2、被告人张某某知其丈夫宋某癸系犯罪的人,还为其提供现金某其逃匿。

3、被告人刘某某某知其丈夫郝某系犯罪的人,还为其提供钱某,为郝某避抓捕提供帮助。

4、被告人刘某某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逃往外地后,2001年至2003年,被告人张某某某次为其提供现金,助其逃避打击。

2003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某公安侦查人员作虚假证明,隐瞒刘某某隐藏处所和保持联系的事实。

5、2001年12月至2003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刘某某的托运部工作期间,明知刘某某犯罪的人,还把刘某某收入寄给或交给刘。

6、被告人丁某明知其丈夫吴某某系黑社会性质组某成员,还为其提供现金某躲藏场所。

7、被告人吕某明知马某系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重要逃犯,还为其存款、提供信息,助其逃匿。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许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某、证人证某、法医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照某、枪支鉴定报告、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略)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报告、河南经纬司某会计司某鉴定所的司某鉴定书、提取说明、情况说明、“百货汇总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

许某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某行为已构成偷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宋某癸的行为已构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某、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已构成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经营罪、偷某;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抢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绑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毛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绑某;被告人岳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曲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绑某;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穆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任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偷某、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窝某;被告人张某某、司某、李某某、王某某、华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被告人杜某某、吴某某、钱某、陈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私藏枪支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谢某某、崔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许某某、丁某的行为已构成窝某;被告人张某某某行为已构成窝某、包庇罪;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陶某、易某的行为已构成偷某;被告人贾某、蔡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告人韩某某、兰某、孙某、白某某、白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曹某、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在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中,被告人宋某癸、马某、郝某系该组某的组某、领导者,应当按照某社会性质组某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毛某、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穆某、任某、刘某某、金某、徐某某、孙某、李某某、司某、张某某、王某某、华某、吕某、李某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

被告人岳某、陈某某、韩某某、杜某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岳某、曲某、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癸、刘某某、金某、兰某、张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易某、崔某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穆某、李某某分别在服刑、羁押期间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诉称:被告人宋某癸指使陈某某带人杀害冯某亭,给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为此,要求二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并当庭出示了有关民事赔偿的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租、王某乙诉称:被告人马某、曲某、吴某某用铁棍将其儿打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估算;为此,要求三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并当庭出示了有关民事赔偿的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刘某丁、徐某戊某其诉讼代理人诉称: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金某持刀将刘某某潮捅死,给原告人的家庭造成了极大伤害;为此,要求四被告人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20万元,并当庭出示了有关民事赔偿的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己、卢某、陈某庚、朱某辛及其诉讼代理人诉称:被告人毛某、岳某伙同他人将朱某胜杀死,给原告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要求二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7万余元,并当庭出示了有关民事赔偿的证据。

被告单位郑州恒业运输有限公司某诉讼代表人辩称:没有发现公司某违法犯罪事实,单位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宋某癸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宋某癸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杀害冯某亭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柯桥杀害朱某兵与宋某癸关;伤害李某某新是受挑拨所致,且事实不清;伤害赵某某案的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因而难以定案;伤害李某某忠案,没有证据证明是宋某癸排的,不能定罪;抢某王某某庆的定性错误,属非法追债,不是抢某;非法拘禁周警案中,宋某癸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寻衅滋事中殴打魏党忠,证据不足,砸“脸谱舞台”与宋某癸关,殴打刘某某亮、刘某某魁、陈某某堂、王某某义缺乏动机,且证据不足等。其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检查表三张;证人亲某证明材料两份,以证明侦查机关违法办案。2、绍兴县人民政府文件绍县政(1998)X号《关于成都、郑州两联托运线点放开经营权的公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五份、《联(托)运线路核准证》五份、“情况说明”等,以证明柯桥托运部是通过相应程序,缴纳相应费用获得的合法经营权;宋某癸不是股东;和郑州创业公司某合同关系。3、刘某某龙杀人案的判决书、裁定书、口供、庭审笔录等,以证明宋某癸没有指使他人杀人。

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马某的行为不符合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的构成要件,在法律适用上,应坚持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和从旧兼从轻原则;柯桥杀害朱某兵,是共同犯罪发展过程中实行犯实行行为过限所致,马某不应承担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伤害致死杜某生,系被害人先骂人、打人引起,被害人有重大过错,量刑时应考虑从轻等。其辩护人当庭出示了绍兴县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大队的“情况说明”,以证明朱某兵的死不排除他人致死的可能。

被告人郝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郝某犯有组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柯桥杀害朱某兵,郝某没有预谋、指使他人杀人,也没有参与此次行动,不应对此起故意杀人罪负责;郝某没有伤害李某某新的故意,也未实施伤害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郝某非法买卖枪支,情节不严重,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从轻处罚;创业公司某非法经营和偷某应当是单位犯罪,但没有指控,因此指控郝某构成这两个犯罪于法无据;被告人郝某检举、揭发王某某光等人的抢某、杀人案,帮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等。其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有关证明、笔录等证据,以证明立功的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指控张某某致死冷文、刘某某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

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刘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证据不足;指控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伤害王某某英已过追溯时效;伤害陈某某州及寻衅滋事,刘某某是主谋等;刘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其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五份证明材料,以证明侦查机关刑讯逼供。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王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并成为骨干成员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伤害刘某某潮,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王某某有伤害或指使他人伤害的故意,并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伤害李某某新,王某某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仅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绑某马某军,定性不准,应为非法拘禁罪;敲诈胡英杰,定性不准,证据不足等;其辩护人当庭出示调查笔录等材料,以证明王某某没有指使他人伤害刘某某潮。

被告人毛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毛某构不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指控毛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且毛某动手,是从犯;故意伤害犯罪,毛某下车,作用较小等。

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不能成立,即使存在,刘某某也是被动、消极地参与,而不是积极参加者;柯桥斗殴案,刘某某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朱某胜被杀案,刘某某有参与预谋,也没有任某加害行为,不能以杀人罪对其定罪量刑;伤害李某某新案中,刘某某于从属地位,应按从犯处理;指控刘某某寻衅滋事罪,定性不准等。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准,对陈某某应按故意伤害罪的从犯定罪量刑。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认定王某某有伤害行为,也未达到情节恶劣的地步,且考虑被害人有过错,已作部分赔偿等情节,本案不应使用全国人大1983的《决定》。其辩护人当庭出示了笔录、购药发票、药单等证据,以证明谁伤害的刘某某潮不清及侦查机关违法办案。

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赵某某虽然去了打架现场,但没有动手打刘某某潮,不应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金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刘某某潮的死与金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指控金某犯有绑某,定性不准,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岳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岳某不存在杀死朱某胜的直接故意,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又是中止犯,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曲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曲某不具有与马某共同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与杜某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指控曲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定性不准,曲某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吴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法律适用上,应坚持罪刑法定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吴某某在非法拘禁和寻衅滋事犯罪中,作用较小,应按从犯处罚;非法持有枪支系事出有因,量刑时应考虑持枪时间短、未使用的情节;吴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孙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指控孙某犯绑某,定性不准,其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从犯。

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对谢某某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且系积极参加者的指控不能成立;在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犯罪中,谢某从犯,且有自首情节;指控谢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定性不准。其辩护人当庭补充出示了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以证明谢某某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李某某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更不是积极参加者,因此,该指控不能成立;寻衅滋事第8起没去现场、没有打人,第9起是拦着不让打,均构不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刘某某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属定性错误,且证据不足。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穆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与事实不符;关于聚众斗殴,绍兴警方已处理,不应重新指控,而且,1998年12月初就供述了聚众斗殴一事,应认定为自首。其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有关证据,以证明穆某有自首、立功情节。

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任某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及故意伤害罪都不能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王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税务处理决定书”、“司某鉴定书”、“补充鉴定书”等存在违反法律、事实不清的问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起诉书认定的偷某行为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不符;指控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因证据缺乏而不能成立;指控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程序违法,且王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其辩护人当庭出示了部分员工的集资收据,补充出示了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以证明创、恒业公司某性质及王某某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李某某不具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的构成要件,构不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李某某没有偷某,公司某不缴税,他说了不算,指控李某某构成偷某,缺乏基本的证据;关于非法经营,运输什么不运输什么,他做不了主,同时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某不具备此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而且,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在非法经营犯罪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以较重的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其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有关证据,以证明李某某平时表现好及有立功表现的事实。

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司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司某没有任某动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也没有实施任某与该组某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更没有从该组某获得任某利益,故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王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证据不足,即使参加了,其行为也属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其辩护人当庭出示了(略)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证明王某某在1997年6月被刑拘后,其之前实施的行为包括所持续的状态都终止了。

被告人华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华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客观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被告人杜某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在犯罪过程中只起到了次要和辅助作用。

被告人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钱某滋事系有人指使,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作用小,情节轻,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韩某某辩称:没有参与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刘某某在犯罪中的作用小,认罪态度好,悔罪诚恳,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孟某私藏枪支的行为情节轻微,应从轻处罚;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张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应以犯罪处理。

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谢某某有协助司某机关抓捕同案犯的一般立功情节,积极主动坦白某某行,悔罪态度明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崔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又有悔罪表现,要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护人辩称: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窝某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刘某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护人辩称:刘某某某行为不符合窝某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窝某,如果构成犯罪,也属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某其辩护人辩称:指控张某某某窝某、包庇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许某某明知刘某某是犯罪分子缺乏证据支持,其行为也没有妨害司某机关的追诉,不符合窝某的构成要件,指控不能成立。其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有关的书证,以证明许某某在起诉书指控的时间内,不在顺达货运服务部工作,

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辩护人辩称:丁某缺乏窝某中“明知”这一主观构成要件,指控提供10万元的事实,也缺乏证据,应当无罪。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陶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护人辩称:陶某系初犯、并具有自首情节,罪行较轻,请求公正判决。

被告人易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创、恒业公司某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易某即无偷某的故意,也无偷某的行为,因此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贾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贾某在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又好,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蔡某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被动的,应按从犯处理,归案后如实坦白,并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对韩某某非法经营罪的指控,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韩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指控,缺乏必要的主体条件和主观要件;就法律适用方面,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两个罪名,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兰某辩称:只是一个打工的,没有非法经营,也没有销售伪劣产品,更不是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某员。

被告人孙某辩称:在本案中,没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实施任某犯罪行为,请求公正判决。

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白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白某某不可能同时构成这两个罪。其辩护人当庭出示笔录一份,以证明起诉书中对白某某的羁押时间错误。

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白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指控两款罪并罚而不择一重处,缺乏依据。

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护人辩称:曹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孙某不具有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孙某无罪。其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民事判决书,以证明被害人张某某斌欠款的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考虑刘某某持枪情节轻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另外,本案多数被告人和辩护人辩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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