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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又名尚X,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艺,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理查明,2005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尚某某以550元的价格从刘海×处购买一辆无手续劲豹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经物价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238元。被告人尚某某于2010年7月9日到安阳县柏庄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海×证言,物价鉴定,投案自首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45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初蓓佳

审判员张婵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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