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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千龙网度红石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4916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徐大圣,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千龙网都红石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X号X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凯)诉被告北京千龙网都红石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石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中凯的委托代理人徐大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红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中凯诉称,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以下简称文新集团)、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上影集团)、上海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影视)和香港成龙英皇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龙英皇)系电影《长恨歌》之著作权人,且文新集团、上影集团、海润影视和成龙英皇共同授权上影集团代表电影《长恨歌》的所有著作权人签署相关合约,后上影集团将电影《长恨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我公司,故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电影《长恨歌》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红石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影《长恨歌》的在线播放服务,其此举已侵犯了我公司对电影《长恨歌》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红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公证费共计2万元。

被告红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任何证据。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的电影《长恨歌》(英文名称为《x》)DVD封套注明:导演为关锦鹏,主演为郑秀文、吴彦祖、梁家辉、胡军等,总监制为成龙,上影集团、成龙英皇、文新集团、海润影视联合出品联合摄制,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有限公司协助拍摄,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监制,ISRC编码为CN-AX-X-X-0/V.J9,ISBN编码为7-x-553-8,“中凯文化”独家发行等。该DVD盘面载有“中凯文化”荣誉出品、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广东中凯独家发行、ISRC编码等信息。播放该DVD之时,片头载有上影集团、成龙英皇、文新集团、海润影视之公司名称,片尾则将上影集团、成龙英皇、文新集团、海润影视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

2004年6月28日,文新集团、上影集团、成龙英皇、海润影视、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授权书,内容主要为:电影《长恨歌》及26集电视连续剧《长恨歌》系文新集团、上影集团、成龙英皇、海润影视、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有限公司联合投资拍摄;为便于电影《长恨歌》及电视连续剧《长恨歌》的操作,各方协商一致决定以上影集团为主操作电影《长恨歌》的拍摄、制作、发行等事宜,且各方授权上影集团代表所有投资方出面签署相关合约;以海润影视为主操作电视连续剧《长恨歌》的拍摄、制作、发行等事宜,且各方授权海润影视代表所有投资方出面签署相关合约等。

2005年9月20日,上影集团与广东中凯签订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内容主要为:上影集团将电影《长恨歌》音像制品之所有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专有发行、出版、制作、复制、出租权)等独家转让广东中凯;该权利是独家专有的,包括上影集团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未经广东中凯同意不得行使该权利;上影集团同意广东中凯独家使用电影《长恨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年限为5年等。同日,上影集团出具授权书,内容主要为:上影集团合法持有郑秀文、梁家辉、胡军、吴彦祖等主演的电影《长恨歌》之所有版权且依法可以转让;上影集团将电影《长恨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制品(包括但不限于VCD、DVD等音像制品)所有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专有发行、制作、出版、复制、出租权)独家授权广东中凯,授权期限为5年(自2005年9月23日至2010年9月23日止);该权利系独家专有的,在授权期限内包括上影集团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未经广东中凯同意不得行使该权利;上影集团授权广东中凯独家使用电影《长恨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广东中凯于2007年6月5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红石公司所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影《长恨歌》的在线播放服务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点击该网吧电脑桌面上的“网吧影院”图标,进入“五色鸟影视网”(红石网吧影视网络)页面(地址为//60.207.221.253/x/x.asp),在该页面的搜索栏内输入“长恨歌”进行搜索,可以搜索到电影《长恨歌》并进行在线播放。广东中凯于2007年8月8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文新集团、上影集团、成龙英皇、海润影视、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有限公司2004年6月28日授权书、上影集团与广东中凯于2005年9月20日所签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上影集团2005年9月20日授权书、电影《长恨歌》DVD、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2007)海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且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长恨歌》DVD封套注明上影集团、成龙英皇、文新集团、海润影视联合出品联合摄制,且播放该DVD之时,片头载有上影集团、成龙英皇、文新集团、海润影视之公司名称,片尾则将上影集团、成龙英皇、文新集团、海润影视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本院在红石公司对此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确认上影集团、成龙英皇、文新集团、海润影视系电影《长恨歌》之制片者,上影集团、成龙英皇、文新集团、海润影视对电影《长恨歌》共同享有著作权。

文新集团、上影集团、成龙英皇、海润影视以及电影《长恨歌》的协助拍摄单位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有限公司已共同授权上影集团代表电影《长恨歌》所有投资方出面签署相关合约,故上影集团据此有权代表电影《长恨歌》的所有著作权人对包括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予以处分。后上影集团已将电影《长恨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广东中凯,本院在红石公司对此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确认广东中凯对电影《长恨歌》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广东中凯系本案的适格原告。

广东中凯对红石公司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影《长恨歌》的在线播放服务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之时,点击该网吧电脑桌面上的“网吧影院”图标,进入“五色鸟影视网”(红石网吧影视网络)页面,在该页面的搜索栏内输入“长恨歌”进行搜索,可以搜索到电影《长恨歌》并进行在线播放。红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任何证据,亦未对其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影《长恨歌》的在线播放服务之情况予以任何解释,本院在此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确认“五色鸟影视网”(红石网吧影视网络)页面系由红石公司所制作,并进而确认红石公司通过“五色鸟影视网”(红石网吧影视网络)页面向上网者提供电影《长恨歌》的在线播放服务。红石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局域网内的电影《长恨歌》的在线播放服务,且红石公司通过在线播放电影《长恨歌》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其此举未经电影《长恨歌》的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广东中凯许可,必将导致广东中凯行使电影《长恨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已侵犯了广东中凯对电影《长恨歌》所享有的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红石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且应依法承担向广东中凯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本院综合考虑电影《长恨歌》的知名度、红石公司的经营规模及侵权持续时间、网吧用户完整观看电影《长恨歌》的可能性、红石公司的主观过错以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广东中凯的诉讼请求。红石公司对于广东中凯支出的合理的公证费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红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千龙网都红石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影《长恨歌》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千龙网都红石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共计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千龙网都红石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北京千龙网都红石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刁云芸

书记员郭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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