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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汉控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初字第16651号

原告北京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建大厦九层X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大东,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殿芳,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原告北京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公司)诉被告金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汉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申小琦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姚颖、杨靖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海物业公司起诉称:金汉公司是北京市恒基中心公寓X号房屋的业主。中海物业公司受建设单位北京恒兆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自2005年5月1日起负责“恒基中心”的物业管理。因金汉公司拖欠物业管理费,故中海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金汉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x.95元;2、金汉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滞纳金3699.46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公司主张被告金汉公司系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故本案属涉外民事诉讼,相关程序问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因本案物业管理合同的履行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原告中海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被告金汉公司存在的合法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北京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金汉控股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小琦

代理审判员姚颖

代理审判员杨靖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贾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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