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马某某,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鲁永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管理关系,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荥劳仲裁字[2010]第X号劳动仲裁书没有查清案件事实,且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承包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顺法技改井二期井巷掘砌工程,被告受原告的管理在该工程处工作,双方依法成立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8日,被告王某某进入原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按照原告的安排,从事井下掘进工工作,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6月3日,被告王某某在井下工作时,被高压气体击伤右眼。2010年1月21日,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荥劳仲裁字[2010]第X号劳动仲裁书,裁决王某某与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2月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按照原告的安排,从事井下掘进工工作,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永青
审判员刘某成
审判员孙先兴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牛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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