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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平顶山市公交公司、被告平顶山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书涛,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本市湛河区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兰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银成,系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支公司,住所地本市湛河区X路南段明珠城市花园一层。

代表人彭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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