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试验区C1—001。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孙建红,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唐亮,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零度聚阵快乐无限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X号X号楼X号厅。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零度聚阵快乐无限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鹏
审判员武彧
人民陪审员刘跃新
二ОО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