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海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村西里X号(住宅)楼X门X室。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岐山北二路X号。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现住址公司宿舍。
本院在审理北京海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海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海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海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海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王秀萍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巫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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