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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某与牛某某拖欠民工工资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晏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培健,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男,汉族,(略)职工,住(略)。

原告晏某某诉被告牛某某拖欠民工工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培健、被告牛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晏某某诉称,2005年被告在淮阳县X乡卫生院承包工程期间,我带领民工给其干活,最终结算时,被告欠我工资款x元。工程结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1200元,下欠工资至今拒不支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工资款x元。

被告牛某某辩称,1、2005年,我没有在淮阳县X乡卫生院承包工程。2、欠条上的欠款数额不是最终结算。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x元。二、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已支付20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欠条是1998年在工地出具的,该欠款数额是工程全部结束后的数额,当时我出具该欠条时,工程处于停工状态,还未完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有异议,认为该证明是原告出具的,我没有支付原告200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真实、合法,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查明,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7年,被告在淮阳县X乡卫生院承包工程期间,被告包工包料,原告负责提供劳务。此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齐老工地欠晏某某工资款x元。牛某某、6.30。在该欠条的上方注明有:同意下次拨款付清。牛某某。出具该欠条后,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1200元。下余欠款x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出具有欠款字据,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出具欠款字据后,未能偿付欠款,酿成纠纷,应承担给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x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该欠款只是暂时出具的字据,不是最终结算数额的理由,没有证据证明,其解释亦与常理相悖,故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x元。逾期履行,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元,由被告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米宏伟

审判员:郭燕

审判员:马殿力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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