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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北京中盛怡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返还购股款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7483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文礼,天津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盛怡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X号A座住宅楼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北京中盛怡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怡和公司)返还购股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6年2月29日,刘某向中盛怡和公司支付5万元购股款,委托中盛怡和公司以每股4.2元购买其代理的西安大东国际数据股份有限公司1万股的股份,另以每股2元的价格配购了4000股的股份。但中盛怡和公司至今没有兑现承诺。故刘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中盛怡和公司返还购股款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中盛怡和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证券活动,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任颂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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