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诉张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晁胜,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静勇,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铁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晁胜、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静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3年经别人介绍相识,199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1997年农历4月8日生一男孩取名赵XX,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经常生气,于2008年6月份分居生活至今,已造成双方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婚姻期间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很好,婚后双方虽然有生气的时候,但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并不影响双方的感情,双方的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为了小孩我不同意离婚,以后我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改正自己的不当之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8年在漯河卫校上学时认识,于原郾城县医院实习时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5年12月6日在原郾城县X镇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2月3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1997年农历4月8日生一男孩,取名赵XX。婚后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吵闹、生气。

庭审中被告表示离婚了对小孩的成长教育有影响,并称以后改正自己的缺点、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务琐事吵斗生气,但是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也表示以后改正自己的缺点,通过双方努力,仍有和好的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铁营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红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