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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德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房民初字第08570号

原告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略)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略)会计,住(略)。

被告北京城建德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打磨场X号宝鼎中心6座X层。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经理。

原告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德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6月,被告下属第二项目部与原告达成协议如下:由原告为被告在美廉美良乡店装修工地提供混凝土,被告承诺按期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原告开始供货,但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2005年10月14日,被告为原告打下欠据一张,欠原告货款x元。后被告又陆续付款,至今尚欠3万元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万元;支付利息2929.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因被告迁移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也不同意公告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惠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新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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