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金昀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村委会北50米。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洋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金昀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昀达公司)与被告河北中洋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洋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昀达公司诉称,2008年6月5日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原告金昀达公司为被告中洋南公司定作模板,并约定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现被告中洋南公司给付部分款项,其余款项拒不支付。故请求被告支付x元,支付违约金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金昀达公司起诉被告中洋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金昀达公司系与河北中南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原告金昀达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中洋南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故中洋南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金昀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艳刚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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