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甲、张某、贾某诉辛集市公安局申诉答复意见书案

时间:2001-12-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辛行初字第46号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辛行初字第X号

原告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女,194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贾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河北省贸易促进委员会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北电力设计院工作人员,住(略)。系原告冯某甲、张某之子。

被告辛集市公安局。

负责人汪某,该局副局长,现主持全面工作。

委托代理人顾某,辛集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辛集市公安局法制科教导员。

原告冯某甲、张某、贾某不服被告辛集市公安局2001年8月14日作出的第X号《辛集市公安局根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受理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受理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辛集市公安局根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石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于2001年8月14日作出了第X号《受理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该《受理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认定:冯某强用力踹开车门自己跳车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最高某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书》尸检鉴定结论,冯某强系颅骨左颞顶部与较大平面钝性物体相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我局“110”民警将冯某离现场属正常执行公务,无违法违纪行为。冯某强跳车摔伤致死,责任应自负。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1年8月14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是在没有进行新的调查、没有进行认真负责的全面调查基础上作出的,被告没有完全履行其行政义务。同时,答复意见书中所称的有些情况不符合客观事实。特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2001年8月14日作出的第X号《受理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有关冯某强死因的答复意见书。

被告依法递交了答辩状,并在超过法定期间后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

被告辨某,冯某强因救治无效死亡后,冯某向检察院提出控告,检察院邀请最高某民检察院进行了尸检,作出了对冯某强死因的鉴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组织鉴定的部门才有权和有责任对冯某家属告知冯某死因,而且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冯某家属再没有向公安机关提出过任何控告和申诉。根据《公安机关控告申诉条例暂行规定》,公安机关没有义务予以答复。但是根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石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我局根据1999年12月13日下午事情发生后对当事人的全部调查材料以及有关鉴定,向冯某出具了第X号《受理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是根据对当事人的调查和最高某家鉴定结论作出的,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我局没有必要再重新作出有关冯某强死因的答复意见书。

本院2001年9月2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某甲、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冯某乙,被告委托代理人顾某、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辛集市公安局于2001年8月14日作出了第X号《受理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被告在2001年9月27日接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及法院应诉通知书后,于2001年10月17日提交了有关证据,超过了应诉通知书指定的2001年10月8日的期间。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了不知道法院要这些证据以及国庆节放假的时间应当扣除的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的不知道法院要这些证据的理由不属正当理由。被告已经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有关提交证据的时间已经在应诉通知书中指明,被告代理人提出的国庆节放假的时间应当扣除的主张,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期间界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被告代理人的上述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没有在法定期间提交作出该《受理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且无正当理由,应当认定该《受理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没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2001年8月14日作出的第X号《辛集市公安局根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受理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刚谦

审判员房士辉

审判员邓兰志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