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司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司某某与被害人王××在邓州市X镇X村因琐事发生纠纷,司某某把王××打伤,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王××之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司某某赔偿被害人王××经济损失7500元,王××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司某某的民事责任。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王××陈述,证人张××、鲁××、王一×、孙××证言证实。有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口证明、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司某某供述与被害人王××陈述,与证人张××、鲁××、王一×、孙××证言相一致,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司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光超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玉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