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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洋北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民初字第10519号

原告北京市北洋北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X镇X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鞠某某。

原告北京市北洋北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于北京市昌平区X镇X街X号室内内蒙通辽会所安装中央空调,合同总价款为x元。2008年1月20日至2008年4月23日期间,双方又发生安装费用x.1元。2008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代理人廖友宏签订决算协议,约定被告在2008年7月24日结清所欠余款,同时协议还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则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被告至今支付x元,余款未付。故请求,被告支付合同余款及违约金共计x.1元。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市北洋北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越

二○○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徐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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